近年以來,隨著高鐵飛速發展,高鐵霸座現象極為普及,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這些現象衝擊著這社會道德的價值觀念,給社會管理帶來困難,也使得社會生活無序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 對高鐵霸座行為進行了規制。
今天發表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想證明民法典對社會生活極及細微的日常生活細節——霸座行為進行規制,其立法目的彰顯了法律秩序價值。
根據法理學理論,法律的價值主要有自由、秩序、正義三大表現,其中,秩序價值最能體現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含義,體現了作為基礎價值的範疇。
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認為,法律對秩序價值的追求其目的在於給予為數眾多卻又混亂不堪的人類活動以某些模式和結構,從而避免發生失控的動亂,相較於社會生活的實質,秩序的概念所關涉的是社會生活的形式。其意義在於避免專斷,讓人們在可預見的規則下安排合理的生活方式。
法律是社會規範,它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即社會關係,法律直接的調整對象是行為關係,法的規範性所規定的行為模式有三種:可為模式、勿為模式和應為模式,禁止高鐵「霸座」營造良好的運輸秩序,這就是給旅客提供了勿為模式,也是法律的秩序價值表現。
關於霸座的解讀,湖南高級法院民二庭覃開豔法官稱:
乘客與鐵路公司之間通過購票,訂立了客運合同。「對號入座」本應該是履行合同義務。霸座者不按約定乘坐,即違反了合同約定。
鐵路公司可以「違約」起訴霸座人。
此外,霸座者霸佔了他人座位,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具體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權。
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訴霸座者侵權。
從2021年1月1日起,坐高鐵的旅客要注意了!
從2021年1月1日起,對於霸座旅客,鐵路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起訴霸座人違約,而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訴霸座者侵權。
我們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規則和秩序,規範約束自己的行為,營造有序的運輸秩序,形成良好的秩序習慣,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請銘記:無規則不秩序。
法條連結: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