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套路貸」案 32名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子分別獲刑

2020-10-03 大眾網濟寧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丹 通訊員 李靜 濟寧報導

9月30日上午,任城法院對盛某春等32名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子被控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盛某春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依法分別判處鄭某旺、劉某等31名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子18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盛某春利用經商、包攬工程形成的初始資金,以抵押車輛的方式進行非法放貸,後為加快斂財速度,攫取暴利,盛某春招收社會閒散人員為催收隊員,以大洋金融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空放貸款,使用恐嚇、威脅等暴力、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進行以「套路貸」為主要方式的違法犯罪活動。

該犯罪集團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中,只與客戶籤訂單份的放貸方空白的合同,以行規為由,肆意扣除保證金、砍頭息和服務費等名目費用,為逃避打擊,方便惡意催收;該犯罪集團在與客戶籤訂的放貸方空白合同上隨時填寫債權人,冒充個人債權債務,製造所謂的「經濟糾紛」;同時,該犯罪集團還與借款人籤訂長期的房屋租賃合同,為在催收過程中,實施非法侵入住宅披上「合法」外衣,籤訂合同後,即便是被害人能夠如期足額還本還息,該犯罪集團也採取任意變換還款方式、混亂還款時間等多種違法方式,故意製造和肆意認定違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春等32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盛某春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分別判處鄭某旺、劉某等31名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子18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對兩名非集團成員進行了一併判決。

因本案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任城法院制定了詳細審判預案,本案共開庭七天半,由院長王愛新擔任審判長,任城區人大、政協、政法委及市中公安分局等派員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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