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於重慶高院,由今日頭條·重慶文娛資訊頻道(記者 傅川師)編輯整理報導。7月31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南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傑、王興蓮等18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證罪、故意傷害罪等罪一案公開宣判,分別判處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相應罰金。
該案系南川區首起「套路貸」涉惡案件,庭審期間,數十名群眾到場旁聽。庭審中,合議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調查,組織控辯雙方對數百份證據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庭審持續八天。
經審理查明
王興蓮將其資金提供給楊傑用於非法高利放貸,王興蓮的親戚、理髮店的員工等多人參與收帳、替王興蓮掛名房產等。2012年以來,楊傑和王興蓮逐漸發展到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具有資金需求的被害人籤訂借款合同的同時籤訂虛假買賣協議、委託書等,通過「砍頭息」和「利息轉為本金」虛增借款金額、「製造資金走帳流水」虛構借款、「借貸期限不超過一個月」設置違約陷阱、「借貸到期後漲利率和收取每天1%的罰息」肆意認定違約、「借新帳還舊帳」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利用合同相對性一人放貸另一人收款」隱匿還款證據、「暴力、威脅、訴訟」軟硬兼施逼債等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實施 「套路貸」犯罪。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楊傑和王興蓮以僱傭的方式網羅了被告人聶永進、徐鵬、王雲鋒、楊豪、張森林、李富彬、冉順全、王雙江、陳鵬飛、郭建強、李遠興、冉林華、黃開進、郭慶、張成、龍偉等刑滿釋放或者社會閒散人員,為追討高額利息和本金,有組織地採取非法侵入住宅、貼身跟隨滋擾、限制人身自由、挾持恐嚇毆打、駐守經營場所、噴寫油漆標語、高音喇叭喊叫等多種違法犯罪手段討債,楊傑等人的行為嚴重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了以楊傑和王興蓮為首要分子,聶永進、徐鵬、王雲鋒、楊豪為重要成員,張森林、李富彬、冉順全、王雙江、陳鵬飛、郭建強、李遠興、冉林華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在楊傑和王興蓮的領導下,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詐騙、虛假訴訟、妨害作證等11起犯罪活動,非法獲利200餘萬元;致1個家庭婚姻破裂,4個家庭流離失所,1人輕傷,2人輕微傷,3人自殺(未遂)的嚴重後果。期間公安機關依法處警20餘次,該犯罪集團均以經濟糾紛為由應對公安機關的調查詢問。
案發後,楊傑和王興蓮召集聶永進、陳鵬飛、郭建強、李遠興到南川區威尼斯水上樂園附近串供,楊傑當眾言語威脅,要求共同對抗公安機關調查。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傑、王興蓮為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糾集被告人聶永進等十六人,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證等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楊傑和王興蓮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聶永進、徐鵬、王雲鋒、楊豪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張森林、李富彬、冉順全、王雙江、陳鵬飛、郭建強、李遠興、冉林華八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長期糾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予以從嚴懲處。
被告人楊傑、王興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138.26萬元,數額巨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73.0251萬元,數額巨大;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指使他人冒充民事被告,阻止被告到庭參與訴訟;被告人楊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導致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情節嚴重;被告人楊傑、王興蓮、聶永進、徐鵬、王雲鋒、張森林、李富彬對被害人或其經營場所進行滋擾、恐嚇,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楊傑、王興蓮、聶永進、楊豪、郭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被告人聶永進、徐鵬、陳鵬飛、李遠興、郭建強、楊豪、王雲鋒、張森林、李富彬、冉順全、冉林華、王雙江、張成、黃開進、龍偉有組織地多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聶永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非法拘禁文某某期間,勒索被害人財物1.3萬元,數額較大;被告人楊傑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故意傷害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興蓮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聶永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徐鵬、王雲鋒、張森林、李富彬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楊豪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鵬飛、郭建強、李遠興、冉順全、冉林華、王雙江、張成、黃開進、龍偉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慶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據此,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各被告人在該集團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作出前述判決。
供稿:南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