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婚懷孕被辭 誰贏官司
此前曾仲裁公司落敗 但其自認有理遂再起訴
「隱婚」現下已成為職場的流行詞。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隱婚」很多時候是應聘者無奈的選擇。
已婚白領張女士入職時在婚姻狀況一欄填寫了「未婚」,轉正後幾個月,張女士卻因懷孕遭到公司的解聘。記者今日獲悉,朝陽法院最近受理的這樣一起案件,就挑起了用人單位和應聘者之間圍繞「隱婚」的戰爭。
懷孕請假公司很生氣
張女士今年29歲。去年7月,張女士入職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崗位為商務拓展專員。雙方籤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
在入職前填寫的《應聘人員求職登記表》和入職當天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中,張女士均填寫的是「未婚」。
然而去年11月19日,剛剛過了試用期,轉正一個半月的張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於是她向公司提交了懷孕證明,並請了兩周左右的假。
因為意外懷孕,張女士「已婚」的事實也被單位發現。基於張女士入職時沒有如實告知公司婚姻狀況,北京銘萬智達公司於去年12月將其解聘。
今年1月10日,張女士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將其解聘後至今的工資及社保費用。
承認已婚可能不被錄用
勞動仲裁期間,北京銘萬智達公司表示,張女士以未婚身份填寫入職登記,入職後沒有及時變更,試用期內也沒有如實告知單位,直至其試用期滿直接告知自己已經懷孕。
該公司明確表示,張女士所應聘的商務拓展專員一職需要經常出差。儘管在崗位的錄用條件上沒有具體的書面規定,但由於這個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時會儘量招用未婚的。如果張女士入職時明確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會被錄用。
銘萬智達公司提出,張女士入職時故意隱瞞婚姻狀況,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單位員工手冊也規定,員工如有隱瞞情況,一經發現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自己入職時隱瞞已婚身份的原因,張女士表示,自己當時只領了結婚證,還沒有舉辦婚禮,對此還沒有概念,所以在填寫婚姻狀況時寫了未婚。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沒有對此特別詢問。
單位稱崗位有特殊要求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於崗位特殊需要,在招聘人員時有一些特殊的考慮可以理解。
但勞動仲裁委表示,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過程中,應對錄用條件有具體的規劃,對於特殊性崗位人員的招聘應明確告知。
仲裁認為,儘管銘萬智達公司稱,招聘的職位具有特殊性,但其並未就招聘條件進行明確說明。張女士並未因隱婚給公司造成什麼後果,用人單位在所需招聘崗位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以婚否來限定錄用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勞動仲裁委裁決銘萬智達公司與張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解聘後張女士的工資損失。銘萬智達公司因不服裁決,訴至朝陽法院。
話題
找工作需不需要隱婚?
現實中,由於崗位競爭激烈,一些應聘者為了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得到競聘的職位,在應聘時存在隱婚的做法。
記者在百度上看到今年7月的一則帖子,發帖人和張女士面臨著同樣的無奈。匿名發帖人稱,年初由於已婚未孕的尷尬情況為了找工作隱婚了,工作了5個月,現在懷孕了,怎麼辦?是走是留?
還有網友在網上發起了「現在找工作要不要隱婚」的討論。對此,有人認為 「沒這個必要」;但也有人認為,儘量還是隱婚的好。
支持「隱婚」者表示,雖然很多公司沒有把這一條列為明示的規則,但是大多數的行業對於結過婚的職員多少是比較介意的,因為要涉及產假以及照顧家裡、孩子、家人等事假的理由會比較多。「老闆都是一樣的,希望員工來就是創造最大價值。如果你個人幹得不錯,老闆也有意提拔你,但就覺得你已經結婚了,怕你兩頭顧不過來,錯失了晉升機會,那不是很可惜?所以儘量隱婚。」
點評
特殊崗位招聘需要明示
上午,記者就「隱婚」這一話題採訪到了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他們中心曾經接到過類似的求助。
朱茂林告訴記者,對於有些用人單位而言,儘管沒有設定這個門檻,但從單位利益考慮,在選擇錄用時,存在傾向於未婚或者雖然已婚,但已生完孩子、休完產假的女職工的情況。
朱茂林表示,特殊的崗位對於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是用人單位自己來評判的。用人單位擅自進行限制,有就業歧視的嫌疑。現實中,對於一些崗位用人單位在招人時可能會有一些考慮,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至少要明示出來。本報記者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