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13周後,林某被單位辭退,理由為其在入職申請表中填了「未婚」,與實際情況不符。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應聘崗位為人事行政,婚姻狀況不是其完成工作任務的影響因素,公司也未提交規章制度等證明林某隱瞞已婚事實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4月7日,林某入職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崗位為人事行政專員,雙方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試用期滿工資4000元/月。
2017年6月14日,網絡公司解除與林某的勞動關係,並向林某郵寄送達《辭退通知書》,辭退理由為:林某在應聘時提交的《應聘信息登記表(A面)》及《新員工入職申請表》中「婚姻狀況」所填寫的「未婚」與事實不符,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兩表格中關於資料真實性的約定條款。
此外,林某於2017年4月23日在廣州中醫藥第一附屬醫院檢驗,確認已懷孕,其於2017年6月9日在廣東省人民醫院行超聲檢查,檢查提示宮內妊娠約13+周(胎兒存活)。
林某主張其分別於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向網絡公司告知了其懷孕的情況。林某認為網絡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與工作無關、涉隱私的問題 勞動者有權拒絕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構成、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經歷、職業資格等,勞動者不如實說明可能構成重大誤解、欺詐等情形,一定程度上系對用人單位知情權的侵害。但勞動者對與工作無關、尤其是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有權拒絕說明。即使勞動者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實之處,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本案中,網絡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在招聘時對林某的婚姻狀況有明確要求,且本案林某應聘的崗位為人事行政,婚姻狀況不是其完成工作任務的影響因素,網絡公司也未提交規章制度等證明林某隱瞞已婚事實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網絡公司以林某入職時「婚姻狀況」所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為由辭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林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判決,認定網絡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向林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3500元;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以「未婚」或「暫不得生育」為條件是就業性別歧視
女職工婚後生育,依法享有休產假、獲得孕期和哺乳期待遇等權利。社會實踐中,確實存在用人單位以「未婚」或「暫不得生育」作為招聘女性員工條件或隱性條件的不合理現象,這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就業性別歧視,與我國的《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及其立法精神明顯相悖。
2019年2月2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魏麗娜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葉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