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工程,銷售商無法提供發票,瑞金兩男子為結算工程款而虛開發票。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以虛開發票罪對被告人陳某群、程某樺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陳某群以江西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的名義,承接了6個工程項目。在結算工程款時,需要提供造價60%的水泥、沙子、石頭等材料發票,但是實際賣材料給陳某群的供應商無法提供發票,被告人陳某群便通過被告人程某樺購買6張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給江西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合計582524.29元,稅額合計17475.71元,價稅合計金額60萬元。被告人程某樺按照所開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的3%向被告人陳某群收取18000元的開票費。被告人程某樺收到被告人陳某群支付的開票費用後,按照開具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的1.8%支付開票費給開票方,從中賺取1.2%即7200元的好處費。案發後,被告人程某樺退贓款1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群、程某樺虛開普通發票,虛開金額累計6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因被告人陳某群承包工程真實,銷售商無法提供發票,為結算工程款而虛開發票,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被告人程某樺亦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坦白且退贓,認罪認罰;被告人陳某群、程某樺依法均可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