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8 16:58:2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新景 趙洪科
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是中國共產黨作出的一項重大決定。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作為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時期新形勢下如何理解司法能力,如何對法官的司法能力進行評價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些粗略的探討。
一、司法能力概念解析及加強其建設必要性
能力,《辭海》中解釋,「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動的本領,包括完成一定活動的具體方式,以及順利完成一定活動所必需的心理特徵。」「各種活動所必需的心理特徵在各人身上的發展程度和結合方式是不同的,因而能力特徵也是人各不同的。能力是在人的生理素質的基礎上,經過教育和培養,並在實踐活動中吸取人民群眾的智慧和經驗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據此,司法能力可以理解為完成司法活動所應具備的本領,包括完成司法活動的具體方式,以及順利完成司法活動所必需的心理特徵。即「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應當具有的認識、了解、分析、解決或確認與法律關係密切的事實糾紛和性質的基本素質和基本能力」。它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的概念,正如尹忠顯院長曾經在全省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的,「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就是要通過提升法官素質、整合司法資源、實施科學管理、強化物質保障,提高公正高效地審判和執行各類案件,充分發揮司法功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
理解一個概念,不僅僅要理解其基本的含義,更為重要的是,要將這一概念放到一定的歷史背景中進行考察。所謂司法能力,應該主要是指作為人民法官運用國家審判權、執行權等司法的功能及其有效性問題。在這裡,我認為,有必要通過對如下一些基本問題的分析,以更為清晰地理解這一命題:
1、關於黨的執政能力與司法能力的關係。司法能力是執政能力的下位概念,主要體現於司法機關在行使國家司法權維護社會穩定,調處糾紛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功能及其有效性,相對於黨的執政能力來說,司法能力更加具體,更加實在,它必須遵循執政能力建設的普遍規律,以堅持黨的領導為基本前提,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始終努力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工作服務。
2、關於法院司法能力與法官的司法能力的關係。司法能力建設作為一個系統的構造體系,離不開法官個體、審判組織、訴訟制度、審判管理等各種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法官個體的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本領,主要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本領以及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的本領。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強,那麼他的辦案效率就高,裁判的公信度就高,正義實現的可能性就大,從而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強。反之,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低,則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與效率,法院的司法能力就低。可見,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院的司法能力。
以上是對司法能力概念的簡要分析,那麼,目前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那些方面?我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司法公正之必要。「正義是社會制度的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法律的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決不妥協的。」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司法過程中權力、責任、權利、義務的便配置,包括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司法公正的實現,法官起到決定性作用。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中立,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因此,要求法官必須形成一個專業化、同質化,在身份上、業務上獨立於行政的法律家群體。
②司法權威之必要。法律權威包括立法權威、行政權威和司法權威三個部分。司法權威取決於:首先,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的終結性特別是司法權威產生的重要原因。其次,司法行為總是以強大的國家強制力為依託,保障司法行為有效實施。但是,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的程序公正與結果公正是現代司法權威理念的核心要求,而法律的適用與運作必須藉助於法官,法律的權威通過法官而得以人格化。若法官的素質不高並且審判業務聽人於左右,對於司法的尊重無所憑依,司法權威就會蕩然無存。
③訴訟效率之必要。隨著法律對社會生活影響日益加深,效益觀念逐漸進入司法領域。訴訟是一項具有成本的活動。其成本包括訴訟中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國家與訴訟參與人都必須有一定支出,才能使程序正常運作。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最大限度地產出社會秩序、司法公正、公民權利保障是訴訟的理想目標。國家制定出訴訟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規則來保證訴訟產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但訴訟法需要人來實現,審判需要法官來操作。這都與法官業務素質、法制觀念、倫理道德等密切相關,迫切需要法官司法能力的基礎支持。
二、司法能力的評價要素分析
筆者認為,對於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用如下一些重要的考核量化要素:
第一,法官辦案應具備的基本素能。主要包括:1、查明案件事實的能力。熟練掌握證據規則,準確運用;豐厚的生活經驗的積累,在認定案件事實中避免脫離實際和違背社會常識;能夠熟練駕馭庭審,使法庭調查始終圍繞待證事實進行,而不是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準確適時地行使釋明權,正確及時地分配舉證責任。2、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的功能是什麼,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脫離國家利益和大局,任何國家的法官也不允許偏離社會現實去孤立地司法。了解和把握國家的現實和政策,是對每個法官準確司法的必然要求。3、較強的說理釋法能力。這個能力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的製作水平上。要求法官能夠將審理案件的心理經歷和內心確信通過裁判文書準確表達出來,使當事人看得懂,易接受。當然,案件當庭裁判的,還要求法官具備及時總結、準確歸納的能力,以及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
第二,貫徹執行黨的法律與制度的穩定性與有效性能力。依靠法律與制度實施統治是當代統治的最為普遍的準則和規律。因此,保證法律和制度能夠得到有效地遵守,並且能夠得到持續地遵守,是法官的責任。黨的十六大指出,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如果法官保障這樣的憲法和法律能夠得到切實地遵守,那麼就表明法官是能夠貫徹黨和人民的意志,服務於社會的高效發展。
第三,高效率與低成本審理案件服務社會的能力。我們的執政黨履行著治理社會的功能,同樣,法官也擔負著治理著社會的基本責任,因此在其治理社會中所體現出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就直接體現出法官的司法能力問題。在現代的審判管理中,訴訟成本觀念的引入,無不體現著社會發展需要。
第四,維繫社會秩序與道德風尚的能力。社會秩序與風尚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可以包括社會發展的穩定性,也可以包括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有形與無形的人倫關係準則,社會生活中的道德水準及其維繫的力量等等。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風尚來源於政治體系的教化功能以及良好法律的認同性和效率,而這些都與法官的司法能力有關。
三、建立司法能力評價體系的基本原則分析
司法能力不是一成不變的概念。由於審判工作總是受制於人們的認識水平和社會實踐的發展狀況,決定了司法能力建設也是一個動態的、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如何根據形勢需要,建立完善司法能力評價體系是至關重要的。筆者認為,司法能力建設的目標是在黨的領導下,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加強教育、健全管理、強化監督,提高服務經濟社會和諧發展能力。司法能力評價體系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依法評價原則。司法能力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錯綜複雜的社會工程,包括憲政、立法、國家司法體制、社會環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從司法專業化——法官職業化的標準方面來說,必須在法律框架的範圍內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突破某些法律條文的束縛,但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則。傳統的法官管理由於存在行政化等不良傾向,制約了審判功能和司法能力的有效發揮。
2、科學評價原則。如何以科學的方法、以最合理的標準評價司法能力的問題,是建立和完善法院管理制度的長期而又十分重要任務。在此,筆者以為遵循審判規律的內在要求,應改革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實現管理的司法化操作。
3、規範評價原則。司法能力評價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系統內的審判組織和職能部門按照各自不同的職責起承轉合、協作制衡,形成環環相依、步步緊扣的流轉工序,提高法院的核心競爭力。為保障法官權力在不同環節的通暢運轉,又保證法官在每個環節的獨立價值,減少影響公正審判的各種不正當因素的發生機率,應通過規範化操作有效發揮各個環節相聚合產生的「合力」作用,實現最大效益。
4、評價體系的開放性決定了預防效果的多樣性。司法能力評價,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從黨和國家統一領導的部署出發,採取政治、經濟、法律、教育等各種手段,調動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評價。評介體系是黨委領導、各部門參與、人民群眾參加,具有開放性。因此,評價預防效果指標就具有多樣性,如群眾的參與度、領導的重視度、預防理論的完善度等等。
四、評價司法能力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司法能力評價體系的內容。
即法官職業倫理建設和業務技能建設。法官職業倫理規範——調整法官與國家法律、與當事人、與金錢財物、與人情等關係的行為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總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正司法,文明高效。「公正與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題。所謂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這是作為一名法官所應具備的最重要、也是最起碼的道德規範。作為法官的公正性,與行政管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政黨的黨員的公正既有相同點,也有區別。法官行使司法權必須有其中立性與消極性,而不能強調法官的積極性和「服務意識」,只有當事人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將社會問題轉變成司法問題,法院才能處於中立的地位進行裁判。所謂效率,是指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司法成本,包括時間成本,也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司法效果,既包括法律效果,也包括社會效果,還包括因此社會輿論給司法制度、司法機關、法官群體帶來的肯定評價。
2、清正廉潔,誠實信用。廉潔規範與司法職業具有特別緊密的聯繫,是司法工作中特別敏感的道德規範,也是保證公正司法,保證法官良好形象的基本準則。廉潔是一種美德,廉潔就是潔身自好,廉潔就是作為法官職業的超然性。孔夫子的「吾日三省吾身」。作為一名法官,首先要誠於法律,信於公民。
3、忠於職守,勤勉競業。作為一名職業法官,首先要熱愛自己的職業,要有為自己的職業獻身的精神。法官要有耐心的工作態度,要耐的住寂寞,無論對案件還是對周圍的環境,都要有一種冷靜的態度,用平靜的心情處理事務。
4、行為嚴謹,慎重交往。社會生活的豐富性和複雜性要求一名職業法官必須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嚴謹的個人行為和充分的自我保護意識,既不能染上職業病,也不能使社會交往無原則性,要保持自己的獨立意識,要有一定的「度」,不能讓任何組織和個人影響自己的職務行為。
第二方面,努力提高法官的專業能力。所謂專業能力,是指職業化法官所應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法律實踐經驗以及利用這些知識、經驗從事司法工作的能力。專業能力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法律專業知識,二是法律實踐經驗,三是司法業務技能。
(二)考評體系的指標。
一是考核預防系統建立、運作情況。1、是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2、是否建立工作制度,3、開展評議工作情況。
二是考核審判執行工作情況。1、辦案及效果情況。2、人民群眾對法官的舉報情況。以上指標的設立是因為司法能力本身是一個歷史的、發展的概念,對司法能力的評價也絕不能超越歷史階段、過於理想化,根據轉型期的社會現實,與審判運行管理相適應,審判質量管理也不應當局限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還必須考慮到辦案的效率和效果。立案庭側重對審判程序進行質量管理,力促案件在法定時限內儘快審結;審監庭側重對案件實體進行質量管理,確保處理結果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各審判庭側重對審判過程進行質量管理,特別要把社會效果擺在重要位置;監察室側重對審判作風進行質量管理,以儘量避免和減少涉法信訪案件的發生。特別強調社會效果,將其作為評價審判人員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標,主要還是從現階段司法能力的實際特點出發,把司法能力作為一種綜合能力,作為更好地解決糾紛、服務社會的本領和手段進行管理的結果。
三是調研情況。對審判執行工作深入開展調研,寫出有針對性、理論性的調研文章及被上級採用的情況。
(三)評價方法需要實現從注重人的評價能力到注重製度的評價的轉變。
長期以來,我們基本上強調的是人的能力,要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能力的問題,需要實現從對人的能力要求到對制度的能力要求的轉變。或者說,通過切實科學有效的制度建設,來提高制度的執政能力;並通過這種制度,來塑造和提高司法能力。
作者單位:
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