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生活垃圾分類處罰「加碼」,違規最高罰500元

2020-09-02 大洋粵社區

海珠區海幢街的居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

大洋網訊 不遵守廣州垃圾分類規定,處罰將「加碼」。近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第59號),公布《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7月29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也在這次修改之列。其中對個人和單位違反垃圾分類相關規定的處罰標準,都比修改前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個人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看到,這次對《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修改,除了相關行政部門名稱的修正之外,基本集中在有關對個人和單位的處罰罰則上。包括有:

一、第五十六條修改為:

(1)「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相比修改前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有所提升。

(2)「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投放廢棄的大件家具或者電器電子產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相比修改前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有所提升。

(3)「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單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市政府電子政務信息平臺公布處罰結果。」相比修改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大幅提升。

二、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汙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標準也大幅提升。

三、第五十九條第(四)項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標準大幅提升。

四、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修改為:「實時監測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實時公開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更加強調了公開信息的實時性。

並且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製定環境監測計劃並進行環境監測,或者未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的,由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未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汙染物的排放情況並公開汙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強調了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情節嚴重的」明確,對重犯或者嚴重者有更震懾處罰

對於條例修改後出現的「情節嚴重的」字眼,城管部門有關人士解釋,按照過去執法情況,初犯和重犯的市民和單位,條例未有清晰給予指引該如何做出區別對待,基本是「一刀切」責令改正和處罰二百元以下,對重犯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市民和單位沒有一個較有效的震懾作用。如今條例清晰指出「情節嚴重的」,執法人員則可以根據是否重犯、是否有特別違反行為、是否造成較大不良後果和影響、是否對社會構成惡劣後果等情節,予以檢視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和處罰標準。

有關人士指出,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城管部門執法人員有自由裁量權,對行政處罰可以採取「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等處罰標準,執法人員有權對違反規定人員和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罰。

對於這次《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部分處罰標準「加辣」,市民都普遍表示歡迎,希望能有助繼續做好全市垃圾分類工作,保證垃圾分類開展成果。但市民都希望最重要的是城管部門要加強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落實有關條例執行,不要像控煙條例那樣執法不嚴,影響了有關條例的落實效果。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全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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