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舉個例子,在辦理貸款手續時,若借款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無法親自到現場,則需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貸款手續,並且有關部門還會要求其提供經過公證後的委託書,來確保委託書的真實性。
因此,如何辨別這個委託公證書的真實性和效力也成為貸款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考核環節。
一、 從各地公證的發文機關及程序上判定該公證書是否合法:
以常見的國內公證書為例,它是由內地依法設立的公證機關出具,效力及於全國範圍。
以前的公證機關完全按照行政區劃成成設立,有最高級的國家公證處,市級有市公證處,各區縣有區縣的公證處。但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書已不再按照行政區劃成成設立,即取消了公證機關的上下級關係設置,將公證機構設置為獨立的證明機關,並對名稱都做了相應修改。若在貸款手續中在遇到**市公證處、**市**區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那麼該公證文書的效力就需謹慎對待了。
另外,隨著大陸與港澳臺地區經濟聯繫的日趨緊密,越來越多的港澳臺人士選擇在內地買房時,由港澳臺地區出具的委託公證文書也成為一種常見的公證文書之一。
1、由於我國「一國兩制」的制度,香港特區法律制度是與大陸實施法律制度是截然不同的。香港沒有像大陸一樣有公證制度和公證機關,但有一項特殊法律制度,即「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制度。
該制度的規定,香港居民在內地實施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中國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證人出具公證文書。而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還需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
2、澳門特區實施的是與香港特區一致的「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制度,也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證人出具公證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在內地使用。
3、臺灣地區實施的公證制度比較特殊,既不同於大陸地區的公證制度,也不同香港、澳門實施的「內地認可公證人」制度。
在臺灣地區的公證機關有兩種,一是由臺灣地方法院設立的公證處;二是設立民間公證人制度。
民間公證人主要由執業律師擔任,臺灣地方法院設立的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均可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正本交當事人。公證書副本由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交至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在通過臺灣海基會將副本寄往大陸公證員協會。大陸公證員協會再將副本寄往文書使用部門,通過上述程序得到的公證文書方為有效。
4、在國外辦理的委託公證書主要有兩種:
(1)為我國公民,居住在國外並未加入該國國籍的,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公證,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可以直接在國內使用。
(2)為外國公民,包括已加入該外國國籍的華人,所提交的公證書,應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且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認證,同時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館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應為有效。
進行形式審查,看其是否合法有效:
公證文書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其格式是由國家統一規定,可根據公證文書的格式判斷其是否合法有效。內地出具的公證書格式,一般是由封皮、裡頁和封底三部分組成。
(1)封皮正上方有「公證書」三個字,正下方是公證處名稱。
(2)裡頁是公證書的證詞,證詞由標題、編號、正文、落款和印章四個部分組成,印章包括公證處的印章及公證員的籤名章。公證處的印章是圓形的紅印,圖章的直徑為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證機構名稱,名稱前段文字在五角星上方自左而右環行,公證處三個字自左而右橫排在五角星下方。
(3)公證員的籤名章,是藍色的的長方形印章,長4.5釐米、寬2.5釐米,不加邊框。
(4)在整本公證書的左下方有公證處鋼印,該鋼印是從封面至封底垂直透體加蓋上去的,因此每頁公證書均有公證處鋼印。該鋼印的格式與公證處的印章基本一致,只不過其直徑為4釐米,比公證處的印章略小。
註:進行形式審查時,很重要的一項就是通過公證文書的編號的唯一性,諮詢出文機關查證該公證文書的真偽。最後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公證文書的內容是否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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