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騰退」方式實施拆遷行為的現象層出不窮。嚴格來說,「騰退」是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故事】
甲公司的土地被徵用了,但地上佔有物並未經過評估和賠償,就被騰退拆除了。雙方經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下,被徵用土地的甲公司將乙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進行賠償。
甲公司是在某村從事農業生態、城市周邊旅遊觀光的個體從業者。該公司從2015年年初開始,陸續投入了2100萬元巨額資金,建設垂釣魚塘65畝,每畝投放各類魚苗2600條,計101 400元。投入3000萬元巨額資金建設陽光溫室大棚55 000平米,計82畝,栽種櫻桃樹5500棵,桃樹2000棵,梨樹1000棵,共花費922 500元。
正當該公司做好前期準備,打算投入運營時,2017年,某高速公路的修路計劃納入規劃,由乙開發公司負責前期的拆遷工作。雙方因補償數額進行過多次溝通,均未達成一致。2017年6月13日,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乙開發公司在未與甲公司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強行進入甲公司的農業生態觀光園,實施了拆遷行為,造成地上的建築、果樹、魚苗等全部損失。此次拆除,沒有經過評估,只對地上物等進行了清登。
眼看所有的投資已經打水漂了,甲公司的負責人只能先談判。經過了將近兩年的協商,雙方就補償的問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氣憤和無奈之下,甲公司只好將乙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進行賠償。
但是,由於地上物遭到拆除,已經滅失,且拆除前並沒有進行評估。所以,如何賠償成了問題,此事就此陷入了僵局。
【法官說法】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即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雖然沒有籤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但是由於甲公司在沒有拿到補償款的情況下,就被乙公司騰退了土地,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甲公司騰退了土地,乙開發公司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補償數額如何確定。乙開發公司不認可甲公司的舉證。由於地上物已經滅失,所以法院無法對甲公司舉證的真實性進行確認。所以本案唯一的突破點就是留存下來的地上物清登明細。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協商選定了一家鑑定機構,對地上物按照清登明細進行評估。最後評估結果顯示,地上物價值為52 339 400元。而甲公司認可評估數額,並按照評估數額變更了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最後,法院經過審查,支持了甲公司的訴求,判決乙開發公司賠償原告52 339 400元。該案件已經履行完畢,甲公司的損失終於得到了有效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