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調整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900元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850元
(實習生周曼曼 記者包四華)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人保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範圍和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我市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範圍和標準。8月20日,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人保局、民政局、財政局聯合發文(九人社發〔2012〕2號),要求各地遵照新的標準執行。但申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貼仍按照原定程序和規定材料進行申報。
據介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主要負責供養的親屬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生活補助:1、父、母(包括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撫養人)配偶,男年滿六十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又無固定收入或者其他收入者。或不滿上述年齡,但身體殘廢、長期患病使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2、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八周歲,或者已滿十八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學習的。或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遺屬生活補助主要分為部分老紅軍配偶和其他遺屬兩類。
部分老紅軍配偶的生活補助範圍為:建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身體及家庭困難等,經組織決定於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先仍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850元。
其他遺屬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機關事業單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配偶補助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570元。
除以上遺屬之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390元。
文件還規定,過去部分遺屬享受的糧貼等補貼此次全部歸併至以上遺屬生活補助標準內。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補助的,不得重複領取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