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計法及標準有...

2020-12-20 大江網

  昨日,潯陽晚報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我省發布《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計發辦法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九江市將同步進行調整。

  《通知》中明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計發辦法及標準,還對受此項補助的人群進行了劃分。記者還了解到,生活補助標準調整時間與全省城市低保標準調整時間同步,將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標準(以下簡稱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放。具體標準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補助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10%;因工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20%。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後,其遺屬生活補助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2.機關事業單位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80%。

  (二)部分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

  1.範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身體及家庭困難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於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的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

  2.標準:配偶本人屬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30%;配偶本人屬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60%。

相關焦點

  • 九江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調整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900元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850元  (實習生周曼曼 記者包四華)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人保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範圍和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新政策: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提高了
    新政策: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提高了 2020-10-22 18: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
    為此,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勞保條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除按規定發給撫恤金外,另由死亡生前工作單位按其死亡當月工資合計數發給遺屬3個月死亡的當月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對符合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給予定期補助。
  • 遺屬困難補助發放標準上調
    B  本報濟寧9月18日訊(記者 賈凌煜 通訊員 衣媛) 18日,記者從濟寧市人社局獲悉,企業離退休人員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已經同時上調,這是濟寧市自遺屬困難補助發放納入社會統籌後第二次上調補助標準
  • 海鹽調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為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遺屬的基本生活,今年,海鹽縣提高了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的待遇,人均增資67.38元,社保基金每月增加支出2.16萬元,全縣累計321人受益,補助費目前已全部發放到位。  據了解,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由每人每月121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40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18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9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70元。
  • 南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 遺屬每月可獲410元補助
    相關連結:江西上調企業職工遺屬困難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增至320元  大江網訊 記者尹坤報導:8月29日,大江網記者從南昌市人社局獲悉,南昌調整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範圍和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準從每人每月270元上調至410
  •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亡故員工遺屬生活補助標準上調20%
    (記者王利軍實習生張營)今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亡故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將在低保標準基礎上提高20%執行,鄭州市的補助標準將調整為312元。  昨日記者從省人事廳獲悉,我省曾兩次對機關事業單位員工亡故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過調整,而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消費水平不斷提高,現行的補助標準已經低於城鎮居民低保標準。
  • 我區規範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待遇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自治區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內勞社字[2007]3號),規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待遇政策,以減緩物價上漲對遺屬生活的影響,保證遺屬的正常生活。原來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 靈臺縣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人員亡故後喪葬撫恤政策及辦理...
    為了嚴格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亡故後安葬撫恤有關政策,保障職工和家屬的合法權益,進一步靠實工作責任,規範辦理程序,提高工作質量,現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人員亡故後喪葬撫恤政策及辦理規程公告如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亡故後,
  • 濟寧微山機關事業單位上調遺屬補助標準 增44-60元
    濟寧齊魯網12月8日訊(濟寧臺 蔡珂珂)近日,記者從微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經微山縣政府同意,決定自2015年1月起調整微山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具體為:在職死亡及退休死亡的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到每人每月750元;因公死亡的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846元調整到每人每月900元;
  • 青海省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
    青海新聞網訊 我省調整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並從2007年元月起補發。  據了解,離休幹部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以下的每人每月700元,師職800元,軍職900元。
  • 山東發文,離休幹部「兩費」保障資金任務清單有這些
    (三)省屬特困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補助。用於按照省直和各市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標準,補助省屬特困單位離休幹部參加屬地醫療費統籌。(四)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遺屬特殊困難救助。用於按規定標準幫扶救助遇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已故離休幹部遺屬。
  • 2018年,企業離休人員的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02號)規定,和(蘇民優〔2012〕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1、企業離休人員喪葬費,從2011年7月1日起調整為6000元。
  • 2019年機關、企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再次調整
    根據省、市、縣相關文件精神,2019年機關、企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再次調整
  • 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遺屬可申請困難補助
    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183號),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新規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 山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原標題:山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山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每月增加150元   近日,山東省退役軍人廳、省委組織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 徐州市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烈士遺屬每人每月增長233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每人每月增長207元、病故軍人遺屬每人每月增長180元,其他各類優撫對象撫恤生活補助「平均增長10%以上」。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在現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50元,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在鄉復員軍人達到2555元/月,解放戰爭時期在鄉復員軍人達到2450元/月,解放後在鄉復員軍人達到2385元/月。
  • 事業單位人員遺屬補助將移交社保逐月發放
    早報訊(記者顏劍虹)昨日,廈門市人事局、廈門市財政局與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出通知,今後,廈門市改制事業單位原有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之後的遺屬定期定額生活補助將移交社保機構逐月發放,不得一次性發給。
  • 福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生活困難遺屬補助有新規
    近日,福建省人事廳下發通知說,從10月1日起調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困難的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的補助標準。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補條件的遺屬按死者單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60%的比例逐月發給;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發給。未轉正的工作人員屬因公死亡的,享受正式工作人員因公死亡遺屬補助標準;非因公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補助。
  • ...人員死亡後,對家屬領取遺屬生活困難生活補助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山東省有關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