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潯陽晚報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我省發布《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計發辦法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九江市將同步進行調整。
《通知》中明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計發辦法及標準,還對受此項補助的人群進行了劃分。記者還了解到,生活補助標準調整時間與全省城市低保標準調整時間同步,將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標準(以下簡稱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放。具體標準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補助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10%;因工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20%。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後,其遺屬生活補助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2.機關事業單位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80%。
(二)部分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生活補助
1.範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身體及家庭困難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於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的老紅軍、抗戰離休幹部配偶。
2.標準:配偶本人屬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30%;配偶本人屬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