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183號),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新規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正式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死者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者父母(含養父母和對死者盡過主要撫養義務的人)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者子女(含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未滿18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但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死者遺屬已經去世;死者配偶再婚;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養或參軍;死者遺屬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
須注意的是,通知規定,參加工作不滿5年,且非因公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1980年2月1日以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補助對象。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是農村的主要勞動力,應負擔一個子女的生活費,僅有一個子女的則不負擔。補助對象是死者父母的,其生活費應分別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負擔,死者單位按贍養人負擔比例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贍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已領取退休費、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補貼的,在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時,應把這部份收入考慮在內,未達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差額補足,達到或超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不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記者張惠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