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桂宏誠在臺媒撰文說,蔡辦原定19日舉行「監察院」「監察委員」及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記者會,卻臨時取消。「監察院」人事的提名作業理應極為嚴謹,沒想到「副院長」人選黃健庭的名單披露後,遭致國、民兩黨的強烈質疑,其後黃健庭表示「若得不到國民黨的祝福與支持,他將退出被提名人選」,這應是記者會取消的原因。
幾天前,「監察院」才對陳菊在高雄市長任內的氣爆案中,將善款使用在不當的用途上提出了糾正,這使得陳菊此時被提名為「監察院長」的適當性更顯違和。遑論她之前已有多件遭「監察院」糾正及彈劾的案件,輿論對她掌舵「監院」一直多所批評。
「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對「監察委員」定有七款資格條件的限制,而其中第七款「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為今年1月新增修的規定,也是最常被用來證明陳菊適任「監察院長」的理由,並對「監察院長」依法兼任新成立的「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來說,似乎也有其合理性。
儘管民進黨有意將「監察院」逐步轉型為「人權委員會」。但監察官員的失德與「政府」行政是否違法失職,乃至於對「人權」有所侵害,仍是「監院」本有的職能。因此,擔任「監察院長」的適任條件,便不應僅限於上述第七款的資格。
照理說,陳菊被提名的條件,應是豐富的政治與「政府」工作經驗,而應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第六款所定「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的資格。但想必民進黨也清楚,陳菊既是民進黨內派系大佬,又是安排職位和分配派系資源最有力的「話事人」或決定人,其形象很難與「清廉正直」產生聯想。
事實上,更具爭議性的是「副院長」被提名人黃健庭,而他愈受到各方的討論與質疑,一定程度上就愈能轉移大家對陳菊適任性的關注。黃至今仍存有遭刑事判決有罪的紀錄,蔡英文卻仍提名這位國民黨籍的前縣長,難免凸顯了政治操作的盤算,用提名適任性也有問題的國民黨人士來掩護陳菊上位。
糾察官邪是「監察院」的職責之一,耿介的諤諤之士應是「院長」的基本形象。但選舉場上擅長哭調煽情的陳菊,實在和張博雅、王建煊、錢復和王作榮等前「院長」落差很大。至於黃健庭是國民黨培養的政壇精英,此次卻未事先得到國民黨的支持、推薦或事前同意,就私下接受了蔡英文的「利誘」,引發黨內大反彈,顯然政治敏感度不夠。而他的懸崖勒馬也讓蔡英文的政治盤算破了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