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書法作者:江西省豐城市書法家李清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及強調「共債共籤」原則。法律專家認為,這從立法上賦予了夫妻獨立人格,強調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避免配偶一方無辜「被負債」。
這一新的法條是怎麼來的呢?
2003年12月,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的情況發生,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確定為共同債務,這樣看似「假離婚,真逃債」的漏洞堵住了。但是很快問題就來了,隨後各地出現了很多無辜配偶「被負債」的案件,甚至有的配偶一方惡意在外借下巨債,或造假負債讓另一方來共同負擔償還。真是按倒葫蘆瓢又起。之後,「24條」一度被社會垢病為「惡法」。
2011年8月起,長沙陳玲先後收到了八份起訴書,起訴金額高達337萬元,全部是前夫劉正「舉債未還」的案子。八個案子一審全部判陳玲共同償還,甚至在2013年,她的工資和房子全部被凍結,只留了一千塊的生活費。在28層的高樓準備輕生被救下後,陳玲開始反擊,建起了一個100多人的「反24條聯盟」群體,通過微博、微信聯絡,遍布31個省份,他們當中89%為女性,共同點是認為自己基於婚姻關係「被負債」。
越來越多的此類案件引起了高層的關注,2017、2018年兩次對《婚姻法解釋》(二)進行了修訂,實現了夫妻債務人性化的判定,為民法典的相關新規出臺作了很好的鋪墊。
那麼,夫妻一方在外的債務應如何承擔呢?
首先,看性質。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是「共債共籤」或事後追認的債務,或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
其次,看約定。如果夫妻對財產所得或財產權有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約定財產所得各自所有,那同樣也是各負其債。
再次,看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有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採取不正當手段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對其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個人認為,即使已經共同承擔了債務,「被負債」方也可以因為上述原因,在財產分割比例上或者再次分割時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