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惡法24條」引發的重大改變,夫妻一方在外的債務應如何承擔

2020-09-21 鐵筆丹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書法作者:江西省豐城市書法家李清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及強調「共債共籤」原則。法律專家認為,這從立法上賦予了夫妻獨立人格,強調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避免配偶一方無辜「被負債」。

這一新的法條是怎麼來的呢?

2003年12月,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的情況發生,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確定為共同債務,這樣看似「假離婚,真逃債」的漏洞堵住了。但是很快問題就來了,隨後各地出現了很多無辜配偶「被負債」的案件,甚至有的配偶一方惡意在外借下巨債,或造假負債讓另一方來共同負擔償還。真是按倒葫蘆瓢又起。之後,「24條」一度被社會垢病為「惡法」。

2011年8月起,長沙陳玲先後收到了八份起訴書,起訴金額高達337萬元,全部是前夫劉正「舉債未還」的案子。八個案子一審全部判陳玲共同償還,甚至在2013年,她的工資和房子全部被凍結,只留了一千塊的生活費。在28層的高樓準備輕生被救下後,陳玲開始反擊,建起了一個100多人的「反24條聯盟」群體,通過微博、微信聯絡,遍布31個省份,他們當中89%為女性,共同點是認為自己基於婚姻關係「被負債」。

越來越多的此類案件引起了高層的關注,2017、2018年兩次對《婚姻法解釋》(二)進行了修訂,實現了夫妻債務人性化的判定,為民法典的相關新規出臺作了很好的鋪墊。

那麼,夫妻一方在外的債務應如何承擔呢?

首先,看性質。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是「共債共籤」或事後追認的債務,或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

其次,看約定。如果夫妻對財產所得或財產權有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約定財產所得各自所有,那同樣也是各負其債。

再次,看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有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採取不正當手段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對其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個人認為,即使已經共同承擔了債務,「被負債」方也可以因為上述原因,在財產分割比例上或者再次分割時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焦點

  • 最高院:夫妻一方作為債務加入人承擔的個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條規定的另一法理基礎是,夫妻一方舉債之目的通常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產經營,夫妻另一方因一方的舉債直接或間接獲益,故可推定此類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針對此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地方法院的請示作出過明確答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年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中規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 債權人認為已生效判決所認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應系其夫妻...
    債權人認為已生效判決所認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應系其夫妻共同債務的,可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 2021-01-06 18: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應該如何處理?該由另一方還債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對一方死亡後,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 從婚姻法「24條」到民法典立法:構建立體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製度
    從婚姻法「24條」到民法典立法針對日益突出的「假離婚、真逃債」問題,2003年12月,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 法治的細節︱「第24條」因何而變?夫妻債務「新解釋」解讀
    改變了什麼在百度搜索關鍵詞「第24條」,你會發現,排在前面數十頁的幾乎都是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可謂「現象級」法條。該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
    大狀說: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就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為夫妻之間進行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多數域外立法均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生活實踐。三是債權人證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所負。
  • 夫妻債務離婚後可以由一方承擔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願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但是在訴訟中,一般不會出現由一方全部承擔債務的情況。所以,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民法典這樣規定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司法解釋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民法典》這樣規定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司法解釋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對善意第三人應如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以案說法】夫妻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對善意第三人應如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使雙方離婚時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對外仍需共同承擔全部債務。
  • 最高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帳戶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 離婚時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償還的行為對債權人有效嗎?
    很多當事人就夫妻共同負債在離婚後如何判定存在疑問,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的決定對於債權人來說是否有效呢?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 夫妻一方生前欠款,有這2個條件,債務由另一方償還
    張某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原告劉某新借款37200元,該金額未超出合理的夫妻日常生活範圍,據此法院認定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劉某爭雖亡故,但被告趙某芬有義務償還。法條解讀《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擔?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本為一體,但是因為某些不得已的原因必須分開,那麼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擔?  網友諮詢:  夫妻雙方一方男方欠的債務,後來雙方離婚了。問離婚後女方要不要再承擔男方所欠的債務?
  • 出軌離婚後,共同經營債務被判獨自承擔,他是如何翻盤的?
    在2018年1月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夫妻債務認定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一方對外大額舉債,非舉債方配偶應承擔主要證明責任:一是可以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可以舉證證明夫妻採取約定財產制
  • 夫妻一方作為債務加入人而承擔的個人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關於債務問題原則上還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實施後,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064條[1]規定】。那麼,到底夫妻雙方分居時,應如何具體承擔債務?就需要根據上述規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 論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對於債權人的認定
    因此,對於夫妻財產的管理和控制,雙方也是本著一個公開透明的原則,常常是部分或全部委託某一方管理,但一旦感情惡化甚至破裂,自私的本性往往就開始發揮,近年來在夫妻離婚訴訟中,涉及夫妻債務問題越來越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特別是如何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一直存在很多爭議。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應由夫妻一方償還,這就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
  • 離婚案中夫妻共同債務的理性思考
    對於人身性較強的婚姻關係而言,如果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明確約定和特定用途外,夫妻個人財產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了保護善意債權人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要求家庭共同體以共同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注意3個關鍵點)
    近年來,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引發的問題成為社會關切。與已婚人士發生債權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我們看一下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談起李某向姜某借款累計30萬元,並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