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部分投保人員、被保險人利用保險理賠的方便、高效特性,虛構保險標的或偽造事故進行騙保,各種手段層出不窮。寧波兩名男子捏造不存在的交通事故,偽造事故認定書、事故人身傷害的病歷報告向保險公司索賠,最終還是攤上事兒了。
隨著近年來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打擊力度的加強,騙保手段也越發隱蔽。寧波某保險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在我市的分支機構,實力雄厚,一直以規模化、集約化的管理和完善的售後服務在業內有著良好的口碑。2019年5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至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樓派出所報案,稱他們在進行內部稽核時發現數起車險人傷事故中的報警人聲音相似,疑為同一人報出險。經調閱理賠案卷,發現出險人員系採取虛構人傷事故,偽造法律文書、醫院病歷等手段,突破理賠審核防線,騙保成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犯罪嫌疑人索賠所提供的材料涉嫌偽造,手法專業,詐騙手段新穎,保險公司領導層非常重視,分析應為熟悉保險理賠流程的人員所為,甚至可能牽涉到業內人員,希望公安機關予以重點打擊。
民警根據報案線索,在保險公司協助下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發現寧波某醫院120醫生張某、某保險公司前員工周某涉案。張某因職業原因,經常參與交通事故處理,對保險人傷事故處理非常有經驗;周某曾在保險行業從事過查勘工作,對保險理賠流程非常熟悉。張某不務正業,外有大量債務,周某有賭博惡習,都是缺錢的主,二人相識,一拍即合,產生詐騙惡念,兩人聯手作案也算是「強強聯合」。經公安機關深入調查,發現從2018年4月份開始,張某與周某共同作案20餘起,詐騙金額200餘萬,同時抓獲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員十餘名,大部分是報險車輛車主,因提供車輛資料協助騙保而涉案。
報出險的車輛材料大部分系周某通過先前的私人關係索取而來,徵得車主同意,再由張某出面撥打電話報出險。由於車輛發生人傷事故後,受傷人員往往是第一時間送醫,保險公司收到報案信息的時候一般雙方已離開現場,受傷人員的信息都是從報出險的當事人口中知悉,第一現場勘驗的難度較大,犯罪嫌疑人張某利用這一條件,多次用「阿里小號」等虛擬號碼冒充駕駛員對事故進行報案,謊稱交警已來過現場處理,傷者送醫,具體哪家醫院其並不清楚。當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跟蹤查驗時,張某會稱自己人在外地,極力迴避碰面。報出險後張某即通過偽造交警文書與醫院病歷,進入快速理賠程序,理賠所需材料準備充分齊全,保險公司經審核符合理賠條件,從而給予理賠。
部分涉案車主系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因為與周某私人關係良好,認為自己從中虛假事故中並沒有獲取直接利益,提供自己的車輛材料給周某等人做個虛假事故問題不大,未曾想周某、張某等人利用其車輛材料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本人也涉嫌犯罪,為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而付出沉重的代價。
車輛保險詐騙不但導致保險公司利潤下降甚至虧損,還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由於車險費率是根據歷史風險數據進行精算釐定的,車險虛假理賠案件增多使車險賠款「水分」增加,將直接導致未來車險費率的提高。從長期來看,實際上是廣大消費者最終為騙保的不法分子買了單。
承辦檢察官介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對保險詐騙罪作了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偽造交通事故或利用已發生的事故從保險公司的賠付中賺取利潤,這是近年來保險詐騙案件的常見情形。大眾對於保險詐騙的關注並不多,但我們想告訴大家,對保險詐騙的行為絕不能理解為『鑽空子』,」承辦檢察官說,「嫌疑人抱著僥倖心理覺得自己鑽了空子,實則已經觸碰了法律的高壓線。」
日前,兩男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詐騙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類作案手段隱蔽,不排除在其他保險公司存在同類案件的可能,公安機關正在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其他犯罪線索,對涉案贓款進行追繳,為企業的正常運營做好保駕護航工作。
【來源: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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