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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查帳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的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請問在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時,如何享受這個政策?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修訂後的A類預繳申報表在第15行之前增加臨時行次第L15行;修訂後的B類預繳申報表在第19行之前增加臨時行次第L19行,用來填報緩繳金額。
對於查帳徵收企業,您只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L15行,「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勾選框勾選「是」,在該行次填寫相應數據,最終第15行,即會顯示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0。其中第L1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第13行「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
對於填報B類預繳申報表的核定徵收小微企業也是同樣的道理。直接在第L19行,勾選是,填入緩繳金額,最終實現「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