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父母去世後,兄妹三人都聲稱自己對父母盡到了主要的扶養義務,要求多分財產,爭執不下鬧上法庭, 最終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記者近日從白雲區法院獲悉,這起發生在同胞兄妹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有了判決結果。據悉,即將於明年實施的民法典對繼承遺產作出了明確規定,同一順序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
同胞兄妹因房產繼承對簿公堂
老文和老李是一對夫妻,兩人經過奮鬥於1999年買下白雲區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雙方婚後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大哥阿烈、二哥阿成和小妹阿玲。
父母相繼仙逝後,大哥阿烈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原來,是弟弟阿成和妹妹阿玲起訴,要求共同繼承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和存款。其中,阿成以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為由要求多分遺產。
阿成和阿玲向法院訴稱,父母生前與阿成一家共同居住在房屋中,父母患病期間,全程由阿成夫妻兩人日夜照顧,妹妹阿玲還支付過母親高昂治療費。
阿成和阿玲為父母的晚年生活出錢又出力,而大哥對父母卻從未盡到過扶養、照顧的義務。父親去世前,曾多次聲稱將房屋留給阿成。父親去世後,房屋一直由阿成一家居住。
2019年10月下旬,大哥阿烈趁著阿成外出之際,強行撬開上述房屋門鎖,強行搬進去居住。現大哥阿烈與阿成均住在該房屋。大哥阿烈辯稱,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他一直與母親同住,父親後來年紀大了也曾搬去與他同住過,而弟弟阿成則因妻子在外地的緣故,長期在外地居住,很少回來廣州。阿成稱其撬門入住不屬實,父母生前對名下的房子進行了分配,母親曾表示房子歸兩個兒子繼承,補償3萬元給阿玲。
法院:兄妹均分遺產
白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生前未訂立遺囑,故其二人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辦理。現雙方均對遺產範圍無異議,故案件爭議焦點在於阿成是否應多分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
關於履行扶養義務的理解,不僅僅包括日常生活的陪伴,還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及支持。阿成雖提交了居委會證明證實父母生前與其共同居住,但阿烈亦提交了多張生活照片證實其一家陪伴父母外出就餐及遊玩,且父母生前也曾經常到阿烈處居住生活。
現阿成主張其多分遺產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遺產應按照等分原則處理,房屋由兄妹三人各繼承三分之一產權份額,存款餘額均分繼承。
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民法典小課堂
同一順序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經辦法官指出,該案中,父母沒有訂立遺囑,兄妹三人對父母也盡到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和陪伴,並沒有出現其中一人需要多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定兄妹三人均分遺產。
古人所述的「父母在,不遠遊」,可能已經無法適應現代社會需要,但陪伴是最長情的告白,守護是最沉默的陪伴。
然而,除了同住或給予物質幫助外,亦不能忽視對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關懷,精神上的慰藉與支持有時甚至比物質上的資助更讓老年人寬慰。
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