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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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關於預判防控煤礦

    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20〕2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重大風險防範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關於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20年6月29日

    關於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推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源頭管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通過實施超前辨識預判、提前預警、遠程監管監察、精準現場檢查等措施,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風險隱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有效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見。

    一、安全風險預判內容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以往檢查情況和煤礦企業生產實際狀況等,定期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在年度生產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重點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風險或隱患,為準確制定監管監察計劃、實施精準執法檢查奠定基礎。

    (一)生產接續計劃方面。礦井開拓、準備、回採比例失調;上級企業超能力下達生產指標,煤礦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採掘工作面數量超過規定。

    (二)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方面。生產水平和採(盤)區沒有實現分區通風,採(盤)區進、迴風巷沒有貫穿整個採(盤)區。採(盤)區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即組織生產或回採巷道施工。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獨立,違規串聯通風;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礦井的每個採(盤)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盤)區,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盤)區未設置專用迴風巷。

    (三)重大災害治理方面。礦井瓦斯、水、火、衝擊地壓等災害治理相關機構不健全或者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編制專項災害防治設計;高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採系統;突出礦井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未開採保護層;礦井採掘範圍內水文地質條件和採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未查明;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未採取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衝措施。衝擊地壓礦井、突出礦井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安全監控系統方面。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不能實時上傳數據;安全監控系統報警、斷電等功能缺失或者未發揮作用;安全監控設備不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煤礦企業對瓦斯超限等數據異常情況未按規定進行處置。

    (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未按規定配齊「五職」礦長和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

    (六)建設項目方面。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未經審批組織施工。建設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未按設計建成雙迴路供電;高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未建成瓦斯抽採系統並投入運行。建設項目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迴路供電;高瓦斯礦井沒有形成瓦斯抽採系統;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沒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統。改擴建和技改煤礦違規邊建設邊生產,或只生產不施工。

    (七)淘汰退出煤礦方面。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煤礦沒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沒有明確生產工作面和生產時限,採掘工作面、採區、水平以及全礦井封閉時間。

    (八)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認為應當超前分析研判的內容。

    二、安全風險研判防控要求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安全風險意識,堅持問題導向,提前開展風險分析研判,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建立完善「一礦一冊」重大安全風險臺帳,精準制定「一礦一策」監管監察執法方案,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範化解安全風險。

    (一)推動企業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照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並定期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監察分局報告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情況。

    (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轄區煤礦實際情況,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防範重大事故,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大災害防治,盯住煤礦生產建設的關鍵環節、關鍵時段,用好信息化手段,結合以往現場檢查執法和煤礦企業上報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綜合進行超前分析研判,確定轄區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形成清單。風險分析研判工作可納入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執法計劃,可聘請行業專家參加分析研判。

    (三)用好分析研判成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確定的重大風險,要督促指導有關煤礦企業建立防控方案。同時要及時調整監管監察執法計劃,開展差異化精準執法,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煤礦要重點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四)安全風險預警信息會商和發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轄區內煤礦重大風險防控情況進行會商分析,結合執法檢查情況,指出轄區煤礦存在的安全風險,並發布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可採取正式文件、網絡、信息系統等多種方式發布,及時告知有關煤礦企業和下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風險要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及時處置重大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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