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5-07-13 14:45:5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路景蘭 胡發富

  【案情】

  2001年6月,張某以威脅、恐嚇手段逼迫陳某將一片78畝的杉木山場低價轉讓給自己。2003年9月,張某被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陳某得知張某被判刑後,於2003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被迫低價轉讓杉木山場的損失。

  【分歧】

  就原告的賠償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則上可適用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追訴期限為5年至20年不等,而民法的一般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二年。根據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案件沒有審結前,民事訴訟一般是不能審理的,假如不能延長民事的訴訟時效,那麼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護。因此,可以參照刑事訴訟追訴期限(本案為5年)的規定,保護被害人陳某的合法權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民法的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被害人陳某於2001年6月被張某強迫下低價轉讓了山場,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二年至2003年6月,其在2003年11月才提起訴訟,顯然已超過二年期間的訴訟時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則。本案的民事訴訟是因犯罪行為所引發,被害人在正常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因基於被迫將山場低價轉讓同樣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應從張某所獲之刑發生法律效力,即陳某不能行使權力之障礙消失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上述爭議的焦點在於:陳某在張某2001年6月以非法手段迫使其轉讓山場時,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直到在2003年11月才向法院起訴,是否超過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

  【評析】

  筆者支持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於「物質損失」的外延極其廣泛,為了避免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隨意性,我國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解釋對其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陳某所遭受的損失是該杉木山場當年按市場價格計算與低價轉讓給張某的價格之間的差價,其既不屬於人身權利受侵害的物質損失,也不屬於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因此陳某不能適用刑事優先原則來向張某追償自己的損失。

  二、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的民事訴訟,囿於公權力打擊刑事犯罪本身有時間性、概率性、準確性的特點,待刑事判決生效後再提起民事訴訟基本上都已自然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法律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形中會受到損害,有違立法保護正當、合法權益的本意。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可見,被害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卻違反訴訟時效,導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國家公權力的有力保護,有悖立法初衷。

  三、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中止。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其實質是要把時效暫停期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以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必要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雖該司法解釋列舉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並未將刑事訴訟明確列入其他障礙的範疇,但本案中陳某之所以會把杉木山場低價轉讓給張某,原因是張某通過威脅、恐嚇手段逼迫陳某就範,陳某當然知道自己的權利明顯地被張某侵害,在張某未歸案之前,陳某即使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顧忌重重,也不能正常地行使普通人所能行使的請求國家予以保護其民事合法權益的權利。所以,本案是典型的因犯罪行為引發的民事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應視作《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才符合立法本意。從公安機關立案到檢察院起訴一直到法院審理階段,由於並未對張某做出有罪判決,張某處於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角色,只有在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張某有罪後,中止民事訴訟的障礙才得以完全消失,訴訟時效期間才得以繼續計算。

  綜上,筆者支持第三種意見,法院最終採信了筆者的觀點。

(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最高院:過戶不能違約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自確認不能過戶時起算
    若因客觀情況導致不能過戶,則負有過戶義務的一方應賠償對方損失,賠償請求是基於過戶不能而產生的。本案中,只有在確認涉案資產不能過戶給今泰公司時,今泰公司主張違約損失賠償才開始起算訴訟時效。基於前述對過戶請求時效的認定,今泰公司的違約損失賠償請求權因此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 基於相鄰關係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問題
    被告周某(開發商)辯稱,樓梯間在行政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建成,未予幹預,說明已默許,其封閉樓梯間是維護公共衛生和防止亂堆亂放雜物,同時該樓梯間給被告於某使用,不存在買賣,原告購房兩年多才提出拆除樓梯間的鐵門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 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被告張某辯稱,購買原告獸藥屬實,但是買賣行為以及出具欠條均發生在2000年以前,自2000年起,原告從未向其主張過權利,故原告所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法官查明被告張某無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多經公司遂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並判令被告張某返還財產,若不能返還則折價補償並賠償損失。
  • 家屬起訴醫院5年前侵權 超過訴訟時效被駁
    因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嚴重違反常規,導致小劉死亡,被告醫院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醫院辯稱,不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在2017年10月1日前訴訟時效已屆滿,故不適用《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二,本案缺乏小劉配偶王某及其子女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追加。
  • ​​土地租賃使用權不屬於用益物權,由此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的規制
    【裁判要旨】1.土地租賃使用權不屬於土地用益物權,其本質上屬於債權,由此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限制。2.民事事實和行為均發生在《民法總則》頒布施行前的,關於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判斷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情形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三種情形。
  • 從本案看股東的股票交付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股東的股票交付請求權是股東權的一種,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間為二年。那麼,公司在成立二年後,未向股東交付股票,股東是否尚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該項合法權益。本文擬從時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請求權的性質,股票的性質來說明上述問題。
  • 該起訴期間是訴訟時效 還是除斥期間
    該糾紛發生後,原告王甲即請求某縣公安局劉官莊派出所予以處理,該所對被告王乙、王丙給予了治安處罰,但對民事賠償部分調解未果,並於 2011年1月 20日告知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王甲於2011年12月29日向某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類經濟損失共計3000元。    被告王乙、王丙認為,該案已超過一年的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對物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問題的探討
    此後,二人未就騰退房屋問題請求法院保護,直至2003年,二人才以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丙騰退房屋。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呢?看來,此案處理的關鍵在於二原告對其所屬房屋的請求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反之,則應支持。
  • 胡某某訴王某、李某健康權糾紛案 ——訴訟時效分析認定
    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應當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主張。3.當事人是否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過權利,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本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向對方主張過權利或者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承擔敗訴後果。
  • 無效合同返還財產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但基於合同無效所發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目前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1)不適用訴訟時效說。該說認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同時,原來基於合同所發生的物權變動也喪失其存在的基礎,則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迴轉,故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系物上返還請求權。因物上返還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返還請求權亦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 淺析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屬於間接形成權,因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請求權,不適用於形成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2012年8月,原告田某以村委會在發包土地、處分集體財產過程中,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某村委會與第三人李某、趙某籤訂的林權買斷合同和承包合同無效。訴訟中第三人辯稱:其對合同涉及的林木及窪地分別進行了長達11年和7年的管理,原告現在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電業公司自2005年11月為此多次與紡織公司協商未果,遂於2006年10月17日訴至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紡織公司支付少交納的電費。紡織公司則辯稱,原告所訴稱的不當得利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法律規定上均不成立;原告已喪失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權利,其訴訟請求不成立;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依法喪失勝訴權。
  •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如何認定?
    隨後,某藥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交通銀行南陽分行向其返還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10萬元及拒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審判情況南陽高新區法院認為,本案為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屬於一般的民事權利。
  • 最高法院裁判:請求過戶登記,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若因事實或法律上的不能,冠中公司、興中集團及工業公司無法辦理過戶則構成違約,應當賠償今泰公司遭受的損失,賠償數額以評估公司對涉案廠房和土地作出的市場評估價為準。 (四)今泰公司過戶請求權及賠償請求權均未超過訴訟時效。過戶請求權與一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該項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淺談對訴訟請求權競合的法律保護
    客運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則有權向李某提起侵權之訴,另案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形成三個法律關係,即陳某與客運公司之間的客運法律關係、陳某與李某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李某與客運公司形成侵權法律關係。基於此,陳某享有對客運公司合同違約之訴權和對李某人身損害賠償之訴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陳某隻能選擇其一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賠償的範圍,為原告所受全部損失。
  • 不動產出資的訴訟時效問題小議
    且原告早已知某港務局未辦理不動產的出資,卻直至現在才起訴被告出資違約,早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本案中,某港務局未辦理用作出資的框架結構的財產所有權的過戶登記的行為,構成了未履行出資義務。對於這一點,沒有更多的爭議。問題在於被告某港務局未履行以不動產出資的義務,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 從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談賠償請求權的選擇
    儘管如此,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時候,究竟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選擇違約賠償請求權,這對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掌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賠償請求權。  一看訴訟管轄。
  • 最高院: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並非適用於全部民事請求權
    同時,並非所有實體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部分債權請求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於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餘地。3.確認之訴中,被告作為確認之訴的相對方,無權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 噪音汙染糾紛中請求權基礎的辨析
    ,給另一方相鄰人造成妨害,相鄰人需要承擔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院認為:北京某物理技術公司因自有設備產生的噪音超過國家標準形成噪聲汙染,且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給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造成了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北京某物理技術公司對機房再次進行隔音處理,降低噪聲至國家標準之內;賠償吳某的租金損失。
  • 僱主責任險糾紛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看看這個案例!
    典型意義:股東享有盈餘分配請求權,但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利,屬於公司自益權。在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載明分配利潤具體方案的有效決議的情況下,股東方可請求公司給付利潤。2019年1月25日,區某離職時因工傷待遇問題與該公司發生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最終仲裁委裁決金屬公司需向區某賠償相關損失。金屬公司以裁決書確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保險公司以其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時,訴訟時效已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