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行政訴訟與信訪作為兩種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救濟制度,當事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或者行政機關不履行信訪職責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2005〕行立他字第4號)的規定,信訪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案件編號】(2017)最高法行申8350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在接待當事人的諮詢中,經常會遇到對信訪事項不服的問題。
對於信訪事項不服是否可訴,很多人會答覆不可訴,一些法官通常也會判決駁回起訴。作出上述判斷,依據的是最高院2005年有一個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當事人對信訪事項不服,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信訪答覆沒有實質性內容,不對信訪人權利產生實質影響,這種情況不可訴。
經常會有一些當事人拿出一堆的信訪答覆材料,但其中的答覆內容或避重就輕或語焉不詳或搪塞推脫……反覆答覆、反覆的轉辦、反覆的覆核,都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意見。也就是說,信訪問題依舊還擺在那,信訪答覆並沒有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產生實質影響。現在,政府部門已開始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對信訪事項的答覆已經很小心。怕擔責,打太極。
第二、政府部門對信訪事項不答覆,或對重複的信訪問題不予答覆,這種情況不可訴,但也有例外。
只要信訪渠道正規,信訪問題都會有答覆,能否解決是另一回事,但也有不給答覆的。有些信訪問題已演變成長年的問題,反覆信訪上訪,也會出現不予答覆的問題。對信訪部門或行政機關不答覆的問題,一般不可訴。那麼對於信訪部門不答覆怎麼辦呢?就是告信訪部門,向上級行政機關投訴。不過,投訴後即便答覆了也可能沒啥用,又回到原點。
但也有例外,比如信訪問題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如果不答覆,就可以訴;或者行政機關名義上答覆,卻要求信訪人通過法律途經解決,其實就是一種拒絕、推諉履行法定職責。但訴的不是不答覆信訪問題或答覆推諉,而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問題,就是俗話說的「不作為」。這時候就可以告它!
第三、信訪答覆對信訪人權利產生實質影響,這種情況當然可訴。
信訪答覆並非一律不可訴,關鍵是看信訪答覆、複查或者覆核意見的內容是什麼,有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有沒有改變原處理意見。對信訪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新的處理和安排,是行政機關作出新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自身的答覆或不履行上級作出的指示、命令的行為,即不履行法定職責,噹噹然可以提出訴訟,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