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為由行政拘留3日。此事在網上引起爭議紛紛,不少人認為鄭州警方此舉讓市民沒有安全感,並發散思維疑問「買菜刀回家的路上可不可能被抓?」對此,專業律師評價說,鄭州警方的行為合法但不合理,當事人若對拘留處罰不服,可以提出複議或行政訴訟。
小刀是超市裡買的
1月28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在鄭州街頭遭遇便衣警察,因褲腰上掛的小水果刀而被帶到了潔雲路派出所(現屬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並作出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對於1月28日至30日的三天被拘留經歷,吳偉春感覺委屈而難忘。他稱小水果刀是不久前在鄭州供銷第一分公司左右鄰超市購買的,因覺得水果刀精美體積又不大,所以才串在鑰匙鏈上。
面對不同的聲音,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治安大隊副隊長周新發對媒體表示,警方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錯。吳偉春所帶刀具完全符合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內容規定,非法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非法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鄭州警方表示,遭到盤查時,吳偉春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出現在鄭州客運南站這一公共場所,時逢春運,又是案件高發區。警方對該刀具進行鑑定後認定其為管制刀具後,遂對吳偉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並無不妥。
小刀造型像戰術刀
在網友們的熱烈討論中,鄭州市政府網站也來湊熱鬧,在官方微博轉發這一新聞並評論說:「看來很多朋友不認識,看此刀造型屬於高仿的戰術刀,難怪會引起警方注意和盤查。」該官博建議大家今後購買普通造型的水果刀,「這種刀即便是仿的也很危險,這種刀的造型設計就是為了肉搏。」
據悉,吳偉春購買的小刀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小刀的說明書上寫著:「材質優良,設計獨特,外形美觀,體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遊等攜帶更加方便安全。適合各類瓜果、蔬菜、薯類削皮等。」但從該水果刀的外形來看,的確類似網上可搜索到的部分戰術刀造型。
賣刀超市也應承擔責任
對於鄭州警方此舉,網友們冒出了無數問題:吳偉春到底該不該被拘?那家賣水果刀的超市承擔什麼責任?我買菜刀回家路上會被抓嗎……昨天,晨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先進,其表示,鄭州警方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周先進表示,按照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規定,吳偉春攜帶的小水果刀確為管制刀具中的「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警方將其拘留屬合法。但是,行政行為不僅要具備合法性,也應具備合理性,而此事件拘留3日的處罰就缺乏必要的合理性。如果當事人對該處罰有異議,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提出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另外,超市方面也應承擔與當事人平行的行政責任,吳偉春如有意願可以舉報這家超市。
至於市民們如何對待生活用刀具,周先進表示,多數家庭嚴格來說都有管制刀具,比如大一點的菜刀。但所謂管制,就是在特定目的情況下使用的刀具,不得隨意攜帶至公共場合,以避免它給公眾安全帶來威脅。所以,買菜刀回家肯定沒問題,但帶著菜刀在街上閒逛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