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很容易混淆未成年人撫養權與監護權的概念。實際上,監護權和撫養權是不同的。本期《法林》介紹這兩個概念。
撫養權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監護權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並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有何不同
監護權基於親權而產生,撫養權基於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監護權並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父母均仍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父母雙方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調解父母雙方離婚時,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撫養,都允許在今後由一方提起變更撫養之訴。
[七種情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