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事務繁忙,無心更新公眾號,但又不願棄置,所以我決定結合剛開始看的一本書《法學入門的50個關鍵概念》一書,不定期地翻譯一個概念。初心僅僅是為了記錄閱讀過程,如果有隻言片語觸發了大家的興趣,並且讓大家願意以此為窗口繼續探尋下去,那也是我的榮幸。
今天是第七個概念: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L』AUTORITE PARENTALE SUR NU ENFANT MINEUR)。
監護權(autorité parentale)是一套「以孩子的利益為最終目的之權利義務的總和」(《民法典》(下同)第371-1條)。它不再是專屬於父親或母親的權利(apanage),而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擁有。監護權的最終目的乃是孩子的利益,尤其是對其「安全、健康和道德」的保護(第371-1條,第2段(alinéa))。
監護權區別於撫養權(exercice de l』autorité parentale)。一位家長可以是監護權人但不享有撫養權。
(一)監護權意味著(supposer)父母要在日常生活中對子女負責
父母是享有對孩子的撫養權(droit de garde)的人。因此,他們有權確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並限制其居住於該住所內(第371-3條)。
父母負有對孩子的監督義務,該義務表現為(se traduire par)對其生活的監督,無論是家庭內的生活還是家庭外的生活。
監護權意味著父母要保護孩子的健康,即使人們越來越將孩子的健康與醫療聯繫在一起。
(二)監護權意味著父母要負責子女的教育
監護權讓家長有權負責孩子的學校教育。但是必不可少的並不是「學校」本身,而是要讓三至十八周歲的孩子能夠入學(scolarisation)接受教育。在國家教育制度下,沒有什麼能夠阻止父母讓(dispenser...à)其子女接受教育。
(三)雖然共同行使監護權是監護權的規則之一,但是它也可以只由父母其中一方行使
不管親子關係(filiation)是以何種方式建立,撫養權的轉移(dévolution)須由父母雙方共同完成。因此(partant),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這就決定了監護權由父母雙方共有(coparentalité),並由此決定了父母雙方需要共同行使監護權而非將其據為己有。如果產生了矛盾且該矛盾持續存在,則該矛盾將由家庭案件的法官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trancher)。
父母其中一方也可以例外地單獨享有(être investi de)撫養權,但這並不會完全排斥另一方繼續享有附屬於該撫養權的一些基礎權利(prérogative),並且,除非另一方存在重大過失(motif grave),否則其可以保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和留宿權(droit de visite et d』hébergement)。
(四)在父母離異的情形下,撫養權通過司法程序確定
共同行使監護權是一項原則,幾乎不存在例外,即使是在父母離異的情形下,除非為了孩子的利益而要求(commander)突破該原則。
不過(reste que),父母離異確實意味著需要對撫養權進行特定的安排。因此,孩子會發現其住所可能會固定在父母其中一方處,也可能會在父母雙方的住所之間交替變化(en alternance)。但是父母離異應當允許與孩子分離的一方仍然能夠與孩子保持聯繫。違反這一規則將會觸犯「阻撓行使監護權(non-représentation d』enfant)」之罪,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父母不可自由行使或決定(discrétionnaire)其監護權[①]
父母享有的撫養權可以排除孩子與父母的聯繫,但不會排除孩子與其他人的聯繫。
監護權和撫養權會同孩子享有的一項權利相衝突(se heurter avec),這就是孩子保持與兩類特定主體的聯繫的權利:一是其直系尊親屬(ascendant),二是在重組家庭(famille recomposée)的情形下,曾經與其長期居住在一起的第三人(第371-4條)。
(六)在父母不作為(carence)的情形下,監護權可以委託(déléguer)或者撤銷(retirer)
由於監護權和撫養權以孩子的利益為最終目的,為了孩子的利益(dans l』intérêt de),父母一方可能會被剝奪監護權,這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
·通過委託(délégation),只有通過判決,該方式才產生法律效果。監護權可以委託給「值得信任的近親」(第377條,第1段)。委託能夠產生將全部或部分撫養權轉移給新的監護人/撫養人的效果。
·通過撤銷(retrait),何時使用該方式由法律規定,該方式會導致喪失對孩子的全部監護權。但是該措施並不是不可更改的,父母雙方可以重新獲得對孩子的監護權。
[①]這一部分理解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