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璧山區先後有3名孩子的父母因嚴重失職,被璧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剝奪了監護權。
「剝奪監護權制度『沉睡』了太久,該到徹底『喚醒』這一制度的時候了。」
此前,璧山區檢察院聯合該區民政、公安等部門在全國率先出臺《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工作辦法》,填補了一系列剝奪監護權之後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管等空白。
最高檢對此評價:「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刑事追究與民事維權並重,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對民法典特殊監護規定的生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是2021年1月1日。這意味著,最高檢對該案的評價具有超前意義。
親生母親拒養女兒
被剝奪監護權
今年4月23日,一場匯集璧山區民政、檢察、法院、公安、司法、鄉鎮等單位的特殊協調會,在璧山區民政局召開。
協調會氣氛異常凝重,會議主題是關於1名男童王童(化名)安置等系列問題。年僅10歲的王童並非孤兒,但在此次會議中,他是「事實孤兒」。
原來,去年9月23日,1名毒販在被收監時,突然聲稱自己兒子手臂骨折無人監護。
經緊急核實,發現這個叫王童的9歲男孩與該罪犯並無血緣關係。孩子生父早年去世,其母王蘭(化名)2017年就以「送養」為名交給這名罪犯。
再尋王蘭,發現1年前她已因犯罪被收監,且這位母親長期無業、無固定居所、吸毒、患愛滋病。
為安置孩子,檢察院聯繫臨時福利機構暫時安置王童。然而今年3月7日王蘭刑滿釋放後,仍拒不撫養兒子。
彼時剛過完自己10歲生日的王童,就此淪為「事實孤兒」。
協調會上,璧山區民政局和王蘭原戶籍地福祿鎮政府介紹,王蘭出獄後居無定所,且反覆做工作也不願撫養兒子,而兒子王童甚至害怕與母親相處。
「現在哪怕強制王蘭履行對王童的監護責任,也無法改變孩子困境。」與會者的一句話,讓參會人一度陷入集體沉默。
最後經參會各部門反覆協商,確認在各種方式都無效的情況下,認為可以啟動依法剝奪王蘭監護權的司法程序。
剝奪監護權只是開始
破解孩子未來成長難題才是重點
真到著手啟動剝奪監護權司法程序時,檢察官們才發現,困難重重。與其他案件不同,辦理剝奪監護權案件是一項牽涉眾多領域的系統工程。
司法層面之內,需確認王蘭是否已達剝奪監護權程度,還須逐一落實孩子其他可履行監護權的主體,如果仍舊沒有,就需要適格主體來承擔監護義務。
司法層面之外,無論由誰監護孩子,都須考慮其健康成長、教育、醫療,以及隨之而來的居住地、資金等龐雜的社會問題。
「這系列問題,遠遠超出法律範疇,涉及倫理、道德、教育等方方面面。」璧山區檢察院檢察長孟衛紅拿到該案系列報告後,深感棘手。
事實上,從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以來,剝奪監護權就已經被納入多部法律,但囿於種種原因,這項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沉睡」近30年,直到2015年我國才出現首例「剝奪父母監護權」案例。
針對那些完全喪失責任心的父母,剝奪監護權是唯一能有效保護孩子的手段。但近30年來剝奪監護權難以落地的根源,是未成年人撫養和教育等問題,這並非簡單的法律條款能解決。
鑑於此,檢察官們先後協調民政、鄉鎮、公安等部門,提前做好王童的安置工作。
7月22日,由璧山區民政局申請撤銷王蘭監護人資格一案,璧山區檢察院支持起訴。8月18日,璧山區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王蘭監護人資格,指定璧山區民政局為王童監護人。
「剝奪監護權只是開始,遠非結束。」實際從辦理該案時,檢察機關就在醞釀如何破解未成年人後續保護難題。
保障與處罰並行
探索構建未成年人後續監護體系
就在剝奪王蘭監護權一案仍在進行時,另外一起高度類似的案子引起孟衛紅注意。
年僅3歲的趙莎莎(化名)是一個非婚生女孩,出生不久曾被生母「送養」他人,後又被生父尋回撫養。今年1月,生父趙軍(化名)因販毒被捕,母親錢莉(化名)也吸毒不知所蹤。
璧山區檢察院尋找到孩子生母錢莉,但對方不僅不願撫養女兒,甚至連為女兒上戶口也堅拒,導致孩子無戶籍、無醫保。
兩起驚人相似的案件,兩個孩子都有直系親屬卻淪為「事實孤兒」。孟衛紅意識到,亟需有更切實可行的制度措施,為未成年人撐起一把監護之傘。
「因兩起案件時間較為接近,所以我們在辦案中,就在同步醞釀起草剝奪監護權有關細化制度。」璧山區檢察院二部副主任張瀚尹回憶。
為最大限度地延伸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彼時尚在醞釀之中的制度,就確定了長達46字的文件名——《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工作辦法》。
剝奪監護權制度真正的難點,也恰是司法程序外的未成年人安置撫養問題。
國務院兒童工作智庫專家、重慶市法學會少年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南政法大學高維儉教授認為,我國剝奪監護權條款之所以近30年才誕生首個案例,關鍵難點就在於剝奪監護權之後,對未成年人後續監護體系的缺失和不完善。
璧山區檢察院出臺的《辦法》,從名稱上顯然就將構建後續監護體系作為這一探索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辦法》分「制度編」「責任編」和「保障編」三部分,但「保障編」卻佔據了一半篇幅。
既稱作「保障篇」,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被剝奪監護權後,未成年人未來生活、學習、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構建。
但這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絕非檢察機關可包攬,而是廣泛涉及到多部門、多體系的合力協作。
看護、成長、教育
聯合民政「兜底」孩子健康成長
「作為民政部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我們責無旁貸。」璧山區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到璧山區檢察院的意見徵集後,當即表達全力支持的態度。
事實上,2015年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民政部門可作為適格主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
璧山區民政局副局長榮莉表示,民政部門一個重要職責就是開展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等工作。但因權責所限,面對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以及認定「事實孤兒」身份等系列難題,民政部門卻無能為力。
但來自司法部門的介入,則系統性解決了民政部門在兒童監護權轉移、救助方式等面臨的一系列困擾。
此後,璧山區民政局與檢察機關聯合細化民政部門承擔的職責,即依法判決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後,民政局負責實行一對一看護,使未成年人和看護人員能夠建立長期、穩定的相互信任關係,後續安排未成年人到氛圍融洽、關係和睦且得到未成年人認可的家庭進行寄養,安排適齡未成年人就讀幼兒園、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並為未成年人購買必要的社會保險等極富人性化的舉措。
「坦率說,沒有民政部門的『兜底』,剝奪監護權很難真正實施。」《辦法》起草者之一、璧山區檢察院二部檢察官助理顏桂元認為,唯有妥善解決好未成年人從成長到教育等各方面基礎性工作,剝奪監護權才能切實起到保護未成人的作用。
失職父母付出應有代價
剝奪監護權制度祭出剛性制約底線
令人意外的是,璧山區三部門聯合制定《辦法》的過程中,璧山區檢察院再次接到一起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
「一年內出現三起類似案件,這讓我們警省,剝奪監護權制度若無強有力的懲處手段支撐,極可能反而助長不稱職父母進一步遺棄、虐待等行為,會起到反作用。」孟衛紅敏感地意識到,《辦法》仍缺乏一項法治閉環,即被剝奪監護權的失職父母,本應承擔的責任不應無條件轉移。
此後,《辦法》納入一項重要條款,即「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子女不再履行對其贍養、扶助義務,但不免除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同時,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須按時向民政部門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未成年人成長所必需的費用。
拒不支付或怠於支付的,民政部門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對於經法院判決仍拒不支付的,應當申請強制執行,並依法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此後這一條款立即被用於實際案例。
7月17日,璧山區民政局起訴趙軍、錢莉支付撫養費一案,璧山區檢察院支持起訴,要求已被剝奪監護權的二人,支付其未成年子女趙莎莎每月撫養費1404元及已產生的醫療費249.28元,並據實支付其後的醫療費、教育費。
9月23日,璧山區檢察院根據在辦理趙軍、錢莉一案中,發現錢莉對其女兒趙莎莎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涉嫌遺棄罪,向璧山區公安局發出線索移交函,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0月1日,璧山區公安局下達立案決定書,依法決定對錢莉遺棄案立案偵查。
因該案在當地有一定影響,消息傳開後,當地居民拍手稱快。一位老者聽說此事後情緒激動地表示:「就要讓那些遺棄子女的父母,知道法律是鐵打的!」
今年8月5日,璧山區檢察院基於該《辦法》辦理的剝奪監護權檢察建議,已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社會治理類優秀檢察建議。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檢對此作出的「效果和意義」評價:「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刑事追究與民事維權並重,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對《民法典》特殊監護規定的生動實踐」。
事實上,《民法典》雖已經全國人大通過,但正式施行是2021年1月1日。這也就意味著,最高檢對該案的評價具有了超前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