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收千元紅包「彩禮」,竟然要將15歲女兒許配人家。如此父母,不僅置女兒的人生幸福於不顧,也涉嫌違法。如此父母,確實沒有盡到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不配充當女兒的監護人。
如果父母不能充當兒女的法定監護人,那麼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配套」措施。
想到國家監護制度,不由得讓人想起電影《刮痧》。
《刮痧》講述一對中國夫婦移民到美國的故事,其中有一個重要情節,就是他們的兒子有一天生病了,結果孩子的爺爺不懂英文無法帶孩子上醫院,就幫孩子做了刮痧治療,最後因孩子刮痧後身上留下青紫瘀斑,被美國兒童監護部門認定為「虐待」兒童罪,剝奪他們對兒子的監護權。
其實,在外國,依法剝奪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有關的案例,我們透過媒體的國際新聞報導,也看過不少。雖然說中西方的社會文化存在很大差異,但我們也不難看到,在未成年人不能獲得有效監護的情況下,剝奪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改由國家行使監護,這樣對於那些受到父母虐待、遺棄等悲慘遭遇的孩子來說,應該是一種最好的庇護,也能夠使那些孩子在更為理想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放眼全國,為人父母者沒有盡到監護之責,或是對子女放任自流而不加管教,或是讓子女四處流浪而不管不顧,或是對子女動輒拳腳相加百般摧殘,諸如此類使威脅子女的生存權、受教育權、發展權的情況,卻是大有人在。
每當新聞媒體報導不稱職的父母傷害兒女的案例,公眾無不感到義憤,但真正要剝奪這些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卻會遇到很多問題,致使國家監護制度往往只是說說而已,難以真正落實。
如何從制度層面,從司法保護層面上,對那些不能對子女切實履行監護責任的不合格父母進行剛性約束,確實值得政府、立法、司法等有關部門深思。
可是,我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雖然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作出了諸多規定,但在剝奪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方面,還是缺少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層面上,也鮮有具體的審判案例,使得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能懸在空中,無法落到實處。
落實國家監護制度,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建立監護人監督制度。對諸如未成年人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的,父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父母對子女放任不管的,父母非常貧窮的,等等「非正常」家庭列入監督視野。一旦發現此類家庭中出現父母對子女監護不力,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等情況,及時予以制止,責令家長予以改正,對那些不具有監護資格的父母,必要時應該強制剝奪他們對子女的監護權。
其二,確立國家監護制度。對那些對那些不具有監護資格的父母,在剝奪其監護權後,改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當前情況下,確立國家監護制度,應該將代表國家的民政部門監護職責具體化,並且國家應該撥付專項資金。
其三,制定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法律。由於當前的相關法律存在缺失,對那些不具有監護資格父母,要剝奪他們的監護權,還缺乏可操作性。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使剝奪父母監護權做到有法可依,具體可行。
同在藍天下,同唱一首歌。讓所有的孩子都能快樂健康成長,是文明社會的應有追求。對每一位兒童,我們都有義務、有責任對他們實施切實有效的保護。為了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夠獲得應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就必須在制度層面上建立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