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缺乏國家監護制度
世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專門的兒童維權機構,並由法律賦予執法權。美國在1909年即在聯邦政府設立兒童局,每年預算經費達90億美元,擁有大量調查員及律師,許多州和市也成立了相應的機構;日本成立專門的兒童和家庭局,並成立中央兒童福利理事會協調相關事務;香港政府社會福利署設立了專門的兒童保護服務組,香港警務處也設立了兒童虐待政策組和調查組等。
反觀中國大陸,儘管承擔未成年權益維護職能的監管機構眾多。如民政系統的兒童福利院體系、教育系統的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共青團系統的青少年權益維護部、婦聯的婦女兒童權益維護站等。但這些機構都不是執法部門,對於未成年權益受侵害案件,只能介入調解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而作為執法部門的公安只受理違反治安管理或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案件。沒有一個統一的、專門的執法機構,單從法律條文上下工夫,恐怕效果有限。
甚至這些兒童福利機構本身就存在傷害兒童的可能。2011年《新世紀》周刊曾有封面報導,湖南邵陽計生部門為收取社會撫養費,將「非法」嬰幼兒強行抱走,送入邵陽福利院,統一改姓「邵」。福利院與人販子互相勾結,收買嬰幼兒,並將其變為「棄嬰」,送入涉外收養渠道,從中牟利。
剝奪父母監護易,解決孩子安置難
剝奪父母的監護權後,孩子該去哪兒?在香港,如果發現兒童被其父母虐待,法官可以視兒童的情況做出如下幾種裁決:一是將兒童寄養在其他家庭;二是將兒童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如兒童之家、福利院等;三是兒童可以繼續在原家庭生活,但必須接受社會福利署監管,接受社工定期來訪,避免暴力事件再發生等。這些解決方案背後既有政府福利機構的力量,也有民間慈善機構的身影,共同構建出一套完整兒童福利體系。
而在中國大陸地區,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有「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才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障範圍有限,而一些社會性的福利機構管理又極為混亂。在社會監護缺位的情況下,僅僅剝奪失職父母的監護權,有可能將其孩子推向更糟糕的生活狀況。
別因制度配套的不到位使「保護孩子」變成了「傷害孩子」
「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幹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樣做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通過為未成年人設置法律底線,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說。
毫無疑問,通過刑事司法制度威懾那些試圖傷害子女的父母必要而迫切,但更重要的是通過民事司法制度確立兒童福利制度,保護兒童獲得一個健康、安全和充滿愛的家庭環境。畢竟,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孩子。
剝奪了失職父母的監護權僅僅只是保護孩子的第一步,必須有配套的制度設置解決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之後的一系列問題,才能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