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

2020-12-13 中國青年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7種情形,都可被剝奪監護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儘管一年內原監護人可申請恢復監護權,但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行為的,將不得恢復監護權。京華時報記者陳蕎

  □亮點

  民警制止侵害行為 有權帶離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在發布會上介紹,按照《意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都屬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

  《意見》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並對公安、民政、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的帶離制度,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和內容,當事人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的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全面監督制度等。

  一旦發現或接報監護侵害行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並迅速進行調查。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還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介紹,三種情形可判斷未成年人處於緊急情況。一、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做出判斷;二、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這個要通過了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傾向;三、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相對來講是比較好判斷的,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次數等綜合因素來做出判斷。

  未成年人遭受虐待 檢方直接訴監護人

  根據《意見》,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並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定這一款罪,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公訴。

  「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實施虐待行為的監護人當然不會起訴自己,其他近親屬出於種種原因,比如難以收集證據,不願多管別人的家務事,怕惹麻煩等等,也往往無法或者不願代為告訴。」史衛忠說,因此,檢察院代為告訴就顯得非常重要,這樣可以更好地懲罰犯罪,也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他同時透露,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會上徵求意見,有可能在明年出臺,「大家可能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對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進行了修改,將沒有能力告訴和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作為公訴案件。」

  史衛忠說,《意見》中對虐待罪做出起訴規定,既符合現行刑法規定,也與刑法修正案九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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