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西安實施新建住宅推行全裝修成品交房。在精裝房時代,購房者落實裝修配置或開發商口頭承諾的問題上該如何維權?律師建議,如果開發商承諾不能全部落實到合同中,可保留視頻、音頻證據。
業主 開發商未兌現承諾應賠償違約金
2017年6月,市民程女士購買了一套位於南二環西段群賢道九號小區的一套精裝房。程女士說,當初看房時,置業顧問帶她看了該項目的樣板間,並承諾房屋交付後與樣板間相同,並於該項目前期開的園林共享,另外這個項目的樓盤還會安裝新風系統。看完樣板間後,她覺得還不錯,便決定購買這套房子。隨後,雙方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她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房款。但到2018年6月底交房時,她發現房子裝修與樣板間相差甚遠,但同一時期交房的10號樓卻與樣板間交房標準相同,承諾的新風系統和園林共享也沒兌現,這讓她非常不滿。
事後,程女士和同一棟樓裡的其他業主曾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但一直協商未果。今年1月份,程女士等29戶業主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違約損失6萬多元(總房價的10%)。
法院 合同中對裝修、配置標準有明確約定 開發商未違約
開發商方面辯稱,期交付的房子符合合同約定,並沒有質量問題。其與業主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按照房管局合同範本擬定,相關條款可向房管局進行備案。另外,合同有對交付房屋的結構、空間、裝修、配置標準的條款,並未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因此開發商方面並未違約。
另外,開發商方面還出具檢測報告證實,9號樓(涉案房屋所在樓層)和10號所有木地板以及瓷磚都是同一廠家、同一品牌,只是存在顏色差別。
法院認為,雙方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關於原告以被告所交付的涉案房屋與樣板間相差甚遠,且未安裝承諾的新風系統為由,請求判令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交房標準交房構成違約,並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因雙方所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十二補充協議(第6條雙方確認:出賣人所修建的樣板間、樣板區、示範單位僅作風格展示和參考之用,不屬於合同內容,不作為交房標準,買受人承諾不基於樣板間、樣板區、示範單位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有關商品房的結構、空間、功能系統、裝修、配置標準等以雙方以本合同約定為準。)另外,原告在收取該涉案房屋時並未提出異議且已實際入住至今。因此,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準許。
今年11月15日,法院判決,駁回程女士所有的訴訟請求。目前,程女士等業主正在考慮是否上訴。
律師:開發商承諾應落實到合同中 購買者買房時可保留視頻、音頻證據
陝西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舒表示,市民購買商品房應以書面籤訂的東西為準,在籤訂合同時就要把開發商承諾的各項事宜都落實到書面合同上,不能光聽口頭承諾。另外,如果購房者在收房過程中發現問題,就應該拒絕收房並提出異議。
陝西保群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偉也同意應該將各項條款都落實到合同中,但很多時候開發商都會藉口合同內容不可更改,採取口頭承諾的方式說服購房者。這時候,購房者可以採取拍視頻、錄音等方式保留下開發商方面口頭承諾的內容,一旦雙方發生糾紛,這些證據便可以間接證據提供給法院。對於房屋買賣來說,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都是多名業主或購房者與開發商產生糾紛,如果大家都能拿出類似的證據,是可以影響到法院的決定。另外,如果購房者在籤訂合同時發現開發商承諾與書面合同有衝突或不一致的地方,應該格外注意保留相應證據。
華商報記者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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