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江蘇道多律師事務所 周曉菲
【導讀】甲與乙公司籤訂認購協議,後籤預售合同時發現與之前口頭約定有悖,要求退定金,對方以甲已認可預售合同樣本為由拒絕,甲舉證困難。周曉菲律師認為依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對方應對甲認可合同內容舉證。後對方舉證不能,案件向有利甲方向發展,最終雙方達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選理由】 律師認真、深入、細緻的工作,有時是可以扭轉不利的訴訟走向的。
【基本案情】 甲向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定金2萬元並與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籤訂《商品房認購協議》,約定甲、乙雙方於2012年4月籤訂《預售合同》。籤訂正式《預售合同》時,甲認為正式《預售合同》中,乙曾經口頭許諾的條件未能得到體現,因此,自己不願意按照不含有乙曾經口頭許諾條件的《預售合同》與乙籤訂《預售合同》,要求乙房地產開發公司返還定金。乙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甲、乙雙方籤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中已經約定認可《預售合同》樣本的內容,現在甲拒絕籤訂《預售合同》屬於違約,自己不能返還甲已經繳納的定金。
【我們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及工作方法】 我們認為,即使甲、乙雙方籤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中已經約定認可《預售合同》樣本的內容,但是,已經約定認可的內容,並不排斥甲、乙雙方在內容以外另有約定。問題的關鍵是如果在內容以外另有約定或沒有約定,應該如何證明、證明的責任又在誰。因此,如果甲需要依法實現自己的訴求,甲必須解決證據和舉證責任問題。
承辦本案周曉菲律師針對上述甲必須解決證據和舉證責任問題,認真的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周曉菲律師認為,如果甲以乙曾經口頭許諾條件作為自己的維權點,甲勢必面臨加大自己舉證責任的問題。乙現在是矢口否認曾經有過口頭許諾,因此,就口頭承諾是否存在的舉證責任問題而言,乙是可以合法而且輕易推卸的。據此推理,本案的訴訟前景對甲而言,並不有利。但是,周曉菲律師發現,乙否認曾經有過口頭許諾的理由是&34;,因此,如果能在這一事實環節打開突破口,整個訴訟形勢就會向有利甲的方面轉化。
根據自己對以上問題的深入研究,周曉菲律師向法院提出,因為甲、乙之間是否存在口頭約定,目前僅僅存在甲、乙雙方一比一的言辭證據。因此,甲、乙雙方各自的主張能夠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都是沒有充足理由的。但是,由於乙主張&34;,因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乙應該向法院舉證證明&34;不存在,否則,乙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於周曉菲律師向法院提出的觀點,符合法官對舉證責任的一般理解規則,因此,本案的主審法官初步認同了周曉菲律師的意見。
周曉菲律師認為,主審法官初步認同了自己的意見,並不等於本案主審法官就一定會做出對甲有利的判決。要想獲得法官做出對甲有利的判決,還需要進一步讓法官根據審判規則得出有利於甲的判斷。於是,周曉菲律師繼續圍繞自己選定的問題焦點,仔細研究了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周曉菲律師發現,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表明乙在與甲籤訂《商品房認購協議》的過程中,乙向甲出示過《預售合同》樣本;乙既未將《預售合同》樣本要求甲籤字,也沒有將《預售合同》作為《商品房認購協議》的附件。周曉菲律師敏銳的感覺到,這一事實,在通常情況下,對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意義並不重大。但是,在本案主審法官已經初步認同&34;這一觀點的情況下,這一事實必然會堅定本案主審法官向乙分配舉證責任之決心的。
於是,周曉菲律師向本案的主審法官反映了自己發現的問題。至此,一個甲原來很難完成舉證責任的案件,訴訟走向開始向有利甲的方向發展。
【裁判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乙返還甲已經繳納的定金。本案圓滿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