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應該是屬於勞資關係,一般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都需要跟用人單位籤訂合同。一些勞動者籤訂的合同並沒有用文字寫下來,而是用口頭直接約定好。那麼,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算麼?
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解答:
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有沒有效
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合同也算合同的,但要注意其有效性。
1、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469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2、《民法典》第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採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有關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口頭勞動合同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特別設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節,由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如下所示: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口頭約定好的勞動合同就算雙方都承認,難免將來其中一方不會進行違約,所以勞動合同還是要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重新籤訂一份,這樣對彼此都好。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可以點擊下方了解更多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