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17: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企業在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時,僅僅約定了試用期,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且要求勞動者分別和關聯企業輪流籤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時,企業和勞動者如何確定勞動期限?企業是否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這些問題都需要依法確定。
日前,鎮江經開區法院審判了一起有關試用期的案件。原告企業認為,被告勞動者的試用期不應計入他的工作年限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企業的訴求,這是為什麼呢?
2017年4月27日,霍勇(男,化名)入職上海晚晚公司(化名)。5月5日,他與該公司補籤了《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上海晚晚公司招聘霍勇為企業職工,試用期限為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7月27日。試用期滿後,霍勇一直在同一單位工作。2018年4月10日,霍勇又和鎮江晚晚公司(化名)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鎮江晚晚公司招聘霍勇為企業職工,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2020年3月31日,鎮江晚晚公司與霍勇解除勞動關係。後霍勇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鎮江晚晚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勞動仲裁委受理後,認為上海晚晚公司和鎮江晚晚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為關聯企業,故裁決霍勇的勞動期限應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並以此期限計算相應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此案庭審時,鎮江晚晚公司表示:「上海晚晚公司與我們是兩家獨立公司,霍勇在上海的工作地點我們不清楚。霍勇在我們公司工作了2年都不到,這是他自己提前離職,我公司無需向他支付上述費用。」
霍勇則辯稱:「上海晚晚公司和鎮江晚晚公司,兩家公司是一個法人。我從2017年4月27日進入晚晚公司工作,於2020年3月31日被辭退,工作年限共計2年11個月。是晚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他們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法院查明,上海晚晚公司和鎮江晚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張某。張某既是上海晚晚公司的股東,也是鎮江晚晚公司的股東。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兩個公司為關聯企業。
法院審理後認為,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霍勇與上海晚晚公司籤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應認定雙方建立勞動關係。霍勇的工作崗位與工作內容在兩個關聯公司沒有實質性的變更,其被安排與這兩個公司輪流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訂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當合併計算,即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
最終,法院判決鎮江晚晚公司按照勞動仲裁的裁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其中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霍勇與上海晚晚公司籤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就是這種情況。」
法官還告誡用人單位:「作為企業,在勞動關係中處於一定的『強勢』地位,更應依法依規處理好與勞動者的關係,切勿在勞動合同中玩『滑頭』,以免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END
編 輯:任偲佳
校 對:劉 超
審 核:吳 琨
素材來源:辦公室、立案庭
原標題:《【案例速遞】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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