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十七個法律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看

2020-09-06 小白楊普法

  試用期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互相考驗期,但尤其對用人單位一方來講,並不是說試用期是「白用期」,試用期限約定的「隨意期」,用人單位的「保護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任性期」。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任意設定試用期限,降低勞動者報酬的,用人單位都可能會「引火燒身」。


  疫消病散,百業興建,正是一年用工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少不了試用期這個話題。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相互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考察期,作用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決定建立長久的勞動關係。可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戀愛期」、「雙向考察選擇期」。



  勞動法設置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選人用人的風險,倒逼勞動者盡到勤勉義務,讓用人單位招聘到合適的勞動者,促進勞資關係的穩定。


  因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相比正常要少,因此有些用人單位為節約用人成本,往往對試用期 「情有獨鍾」,濫用試用期,不管有沒有必要,不管什麼性質的工作、多長期限的工作都約定試用期,都儘可能約定最長試用期。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減少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喬澤斌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等法規中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試用期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沒有試用期。

  二、試用期為約定期。

  試用期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約定期限。

  三、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最長試用期法律有明確規定。

  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最長試用期法律有明確規定,杜絕用人單位隨意確定和延長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下的等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和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對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儘管勞動者因崗位調整,或勞動者離職後再入職也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以杜絕用人單位向同一勞動者因換崗位或離職後再入職而多次約定使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或離職後,用人單位如果選擇續籤或再籤,意味著用人單位不僅了解了勞動者的專業技能、道德品質、身體狀況、工作能力等情況,並且對這些與工作有關的情況表示了認可,並予以接受。因此,如果調換崗位或離職後再入職,此種事實已經不需要通過另外約定一個試用期來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條件再進行考察。



  七、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超過法定標準期限),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以杜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隨意自行約定超長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八、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九、試用也是用工,也要籤訂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同樣是用工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係,所以,用人單位應在試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以杜絕試用合格後再籤訂勞動合同的違法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十、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是用工期,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十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2010)》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十二、試用也是有報酬的勞動,試用期也要支付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有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以杜絕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勞動者試用期內培訓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出資提供各類技術培訓的,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其支付該培訓費用,即使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該約定也無效。因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有法定單方解除權,只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十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有證據和正當合法的理由。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限定,且需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以杜絕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莫須有」的理由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十六、用人單位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內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在試用期內提前通知。試用期屆滿時,勞動者將自動轉正,超過試用期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

  十七、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試用期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互相考驗期,但尤其對用人單位一方來講,並不是說試用期是「白用期」,試用期限約定的「隨意期」,用人單位的「保護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任性期」。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任意設定試用期限,降低勞動者報酬的,用人單位都可能會「引火燒身」。總之,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實施的前提在於正確理解。


  附:小白楊普法往期精華文章:

  《 》

  《 》

  《 》

  《 》

  《 》

  《 》


  「小白楊普法」欄目致力於:讓法律大眾化、通俗化、普及化!讓法律走進百姓,貼近生活,服務社會!

  您如感到此文對身邊的朋友有益、有用,您可以轉發給他(她)!如果是其他網站或微信公眾號轉載,請註明出處「今日頭條」和作者「小白楊普法 喬澤斌律師」,否則,會被認定為侵權。

  把有用的法律知識分享給親友,傳播的是智慧的關愛,播灑的是法律的關懷。您如想獲取更多接地氣的普法文章,您可以關注「小白楊普法」欄目!

  「專業的問題,交給專業的人去辦」!

相關焦點

  • 試用期籤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試用期如何維權——試用期籤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籤訂,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裡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籤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不籤訂勞動合同,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某些責任,如,幫員工買社保等。其實,單位用心不良的不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是會得不償失的。不籤訂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義務,用人單位因此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 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嗎?解除權如何定義?
    該合同中約定張某的月薪為3.5萬元,另有豐厚的固定獎金和業績獎金等,正常情況下年收入可達80萬元。為了得到這份新工作他曾支付給原單位10多萬元違約金, 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工作到第5個月時,公司總部的領導人員發生了變動,新任領導對張某的工作方式表示不滿,並表示原先合同的薪酬約定不盡合理。
  • 【市民雲解讀】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更多詳情如下:市人社局說,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呢?
    法聖網法律專家解讀: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事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這100個勞動用工法律問題請收藏!(下)
    法治創造和諧社會,勞動創造美好生活。為此,小午整理了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100個法律問題,建議收藏哦~■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試用期的三大誤區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金、醫療金和失業金。
  •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如何安全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覺得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仍不可掉以輕心,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賠付經濟賠償金的風險。
  • 《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勞動合同應具體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解讀: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用人單位一直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同時籤署書面勞動合同,以此約束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勞動合同也是後期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劃分責任的有利證據之一。那麼,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用人單位一直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工資怎麼辦?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能遇到的這些勞動糾紛,你需要這個法律錦囊!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要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協議。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對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補償問題——話說HR口中的「N...
    如果「N」、「N+1」和「2N」並不是法律概念,那麼在勞動法律法規中,在用人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可能涉及的「補償金」,它們的專業術語是什麼呢?在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依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離職補償時,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是「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
  •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那麼容易,至少4個限制條件!
    但是,根據實務判例來看,很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因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就算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試用期的員工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嚴格符合下列條件:一、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時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既然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應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和錄用條件,該考核標準和錄用條件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 【律師手記】用人單位勞動用工中的法律風險以及規避
    企業應當如何進行勞動用工的法律風險管理,實際上也就如何將人力成本轉化為人力資本的的重要保障。如何化解用工風險,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是一個十分現實,十分緊迫,也十分具體的問題,值得我們深究。第一,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39條改變了《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凸顯了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解除,你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別混淆了
    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見16個過錯(各個都很嚴重)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我們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常見過錯進行了盤點,共十六個,具體如下:一、 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從現實案例來看,很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的,因此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算員工是處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由於此種情形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由梁先生提出,服裝公司可以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主體:勞動者提出法律效果: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二 勞動者提出解除1.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服裝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連續拖欠梁先生3個月工資。
  • 不籤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工不籤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更加有利,即使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不會上升,有時候反而會降低!人都是權衡利弊,趨利避害,結果導致了事實勞動關係越來越多。這種沒有籤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在認定時非常複雜,發生糾紛時勞工方舉證相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