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勞動合同應具體哪些條款?

2020-12-25 指尖HR

上一期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今天我們共同來學習勞動合同應包括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讀: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容易引發爭議。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裡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這裡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

6、勞動報酬。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要符合我國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採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的義務。

二、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本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裡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於法定可備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佔或洩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

5、福利待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指標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複雜,法律只能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概括,無法窮盡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條款之外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下作新的補充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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