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2020-10-14 瀋陽鐵西政法

來源:檢察日報

2000年,劉某入職維德公司,雙方於2005年籤訂兩年期的勞動僱傭合同。2013年11月,劉某與該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2月,維德公司被西航動力公司(後改名為中航動力公司)吸收合併,維德公司以此為由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上簽字。然後維德公司安排劉某在2015年2月,與中航動力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次籤訂合同後,中航動力公司安排劉某待崗,並按最低工資標準給劉某支付工資。

2015年11月,劉某以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的請求,裁判維德公司向劉某支付賠償金、2014年未休年假工資、獨生子女保健費共計63543.39元。維德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維德公司以公司合併為由要求員工先解除合同,再與中航動力公司重新籤訂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應向劉某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維德公司支付賠償金的年限應該從該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一審法院判決,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於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4年未休年假工資、2014年12月獨生子女保健費共計60884.08元。劉某對經濟賠償金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算起不服,先後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法院駁回。後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那麼,經濟賠償金年限是否應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法條已明確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故應當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賠償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依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且賠償金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適用的前提是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期滿終止。對該條款從文義上理解,文中引用的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應當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幾種情形,經濟補償不同於賠償金,前者遵循損失填補原則,後者則具有懲罰性質。因本案系維德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故不能適用該條款。

其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由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對勞動合同法原則性規定的權威立法。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但對賠償金計算年限沒有明確,在具體執法司法中缺乏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了賠償金的年限起算時間,該規定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並不牴觸,故審理本案涉及賠償金起算時間的爭議不存在選擇適用法律和自由裁量空間,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經濟賠償金的數額。

2018年7月25日,陝西省檢察院以二審民事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陝西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陝西省高級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級法院再審。2019年7月4日,西安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二審民事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三項;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西航動力公司(公司吸收合併後,新公司應為債務的承繼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4年未休年假工資、獨生子女保健費共計118653.66元。

(作者單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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