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2020-08-28 法海裡遊蕩的小魚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8年11月10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銷售總監,雙方籤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張某正常提供勞動至2019年3月29日。2019年3月29日,公司以張某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由此產生。

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

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爭議焦點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立,是否還需要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駁回張某關於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請求。

案例評析

●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依據上述三種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權選擇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還是在通知解除時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所以代通知金的支付與用人單位解除的事實依據及通知解除的時間密切相關。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解除、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看用人單位是否已經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賠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可見主張賠償金的事實依據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法律依據不同,只有當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才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應當直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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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2N+1?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義務的,應支付勞動者一筆代通知金,數額為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無故開除員工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解除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兼得嗎?即勞動者可以主張「2N+1」嗎?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代通知金嗎?可以要求「2N+1」嗎?
    案例:員工黃某在公司工作2年,月薪15000元,公司因業務調整通知其在一周內離職,於是黃某向公司提出 「2N+1」的賠償方式,具體內容:1、違法解除賠償金60000元;2、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15000元,共計75000元。公司不同意。隨後黃某申請勞動仲裁。
  •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又如何計算?
    三、代通知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兩者不可兼得,原因是一個行為不可能既違法又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梁先生遂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發送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此種情形下,梁先生可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
  • 說法|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賠償金: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 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怎麼有效送達?(實務課)
    5、員工對公司的績效考核結果不認可、不籤字怎麼辦?6、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常見敗訴點分析;7、公司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8、公司解除不能勝任工作員工,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算違法解除嗎?9、如何合法的解除不能勝任工作員工?
  • 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麼計算?
    其中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兩項在實務中是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最多的兩項,很多單位想當然的,反正在試用期,看著員工不順眼,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無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具體的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也一樣,與上司頂一句嘴就視為不服從單位管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進而開除員工。但是這樣的理由在實務中大多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然後維德公司安排劉某在2015年2月,與中航動力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次籤訂合同後,中航動力公司安排劉某待崗,並按最低工資標準給劉某支付工資。  2015年11月,劉某以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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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起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需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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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但這次籤訂合同後,中航動力公司安排劉某待崗,並按最低工資標準給劉某支付工資。2015年11月,劉某以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的請求,裁判維德公司向劉某支付賠償金、2014年未休年假工資、獨生子女保健費共計63543.39元。
  • 員工拒絕單位以部門撤銷安排調崗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賠償金嗎?
    如果不同意調崗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呢?◆季某在沒有接受公司安排時,公司於2018年5月8日,向季某發出離職通知書,理由是當初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更,且未能協商變更合同,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同時,公司向季妍某支付了當月工資、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月共49558.74元。且於2018年5月18日,公司就解除勞動關係一事向南京鼓樓區工會進行了情況說明。
  • 勞動合同解除,你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別混淆了
    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梁先生遂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發送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此種情形下,梁先生可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
  • 以案釋法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2013年11月,劉某與該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2月,維德公司被西航動力公司(後改名為中航動力公司)吸收合併,維德公司以此為由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上簽字。然後維德公司安排劉某在2015年2月,與中航動力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撤銷部分崗位能否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你協商但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鑑於此,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現書面通知你:自2015年11月5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你的工資將結算至2015年11月5日,同時公司將依法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
    據此,二審法院於近日終審判決公司向伍曼尼支付賠償金43141元。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伍曼尼是農村人,多年來一直在城裡打工。2013年11月,她應聘到一家家居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5年12月30日,雙方續籤勞動合同,起止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8月19日是伍曼尼50周歲生日。同年8月27日,公司向她出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不讓她再到公司上班。而她認為自己社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在此情況下,公司解除她的勞動合同屬於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獲賠償金
    2020-08-19 15:03:10 來源:天津工人報基本案情趙先生所在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趙先生,說因其有兩次違紀行為,根據「員工手冊」,用人單位將其解僱,並將停發其工資。趙先生回憶,只記得自己有一次遲到,認為如果因此就解僱,太過嚴厲了。而且,趙先生認為,單位說有兩次違紀,卻拿不出證據,而且這份「員工手冊」自己也從未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