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鋼鐵多起勞動糾紛: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支付賠償金

2020-09-03 金融參考


日照鋼鐵

魯網8月26日訊(記者楊永明)日照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日照鋼鐵)捲入多起與員工的勞動糾紛當中。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相關法院判決文書中了解到,日照鋼鐵多起案例均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令支付賠償金。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4日發布的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1民終132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9月3日,孟某某到日照鋼鐵工作,雙方多次籤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孟某某正常打卡考勤至2019年7月8日,後因被取消打卡考勤權限,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孟某某以拍攝視頻的方式打卡出勤。2019年7月15日,日照鋼鐵以在職人員辭職為由,為孟某某在社保部門辦理停繳社保手續。

後孟某某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日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日照鋼鐵支付賠償金、少發的工資和防暑降溫費,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該委審查後,於2019年11月13日作出日勞人仲案字[2019]第51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7月19日解除,日照鋼鐵支付孟某某賠償金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雙方對上述仲裁裁決均不服,先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將兩起案件併案審理。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為日照鋼鐵是否違法解除與孟某某的勞動關係及是否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有關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認為,儘管日照鋼鐵主張系因勞動者個人辭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但其未能舉證證實,所以不予支持。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孟某某主張實際出勤至2019年7月22日,並提供視頻證據予以證實,日照鋼鐵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證,一審法院據此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19年7月22日解除。

關於是否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一審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基於此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日照鋼鐵應支付孟某某賠償金125358.72元;補足其工資差額;並為孟某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日照鋼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值得關注的是,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類似孟某某一樣被日照鋼鐵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並非個例。在日照鋼鐵與公司員工來某和賈某某的勞動爭議當中,法院一審均認定日照鋼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並因此判令日照鋼鐵支付賠償金。

其中,與來某的勞動糾紛當中,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一審判定,日照鋼鐵支付來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5025.06元、支付來某2019年7月份工資4598元,並為來某辦理檔案和社會關係轉移手續;與賈某某的勞動糾紛當中,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一審判令日照鋼鐵支付賈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5705.32元、為賈某某補足2019年7月份工資5235.68元,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關係轉移手續。

公開資料顯示,日照鋼鐵系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據公開報導,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入圍「2020年山東民營企業100強榜單」前三名,排名僅次於山東魏橋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東明石化集團有限公司。

相關焦點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一審法院認為,維德公司以公司合併為由要求員工先解除合同,再與中航動力公司重新籤訂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應向劉某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維德公司支付賠償金的年限應該從該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 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麼計算?
    其中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兩項在實務中是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最多的兩項,很多單位想當然的,反正在試用期,看著員工不順眼,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無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具體的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也一樣,與上司頂一句嘴就視為不服從單位管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進而開除員工。但是這樣的理由在實務中大多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案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一審法院認為,維德公司以公司合併為由要求員工先解除合同,再與中航動力公司重新籤訂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應向劉某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維德公司支付賠償金的年限應該從該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 以案釋法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但這次籤訂合同後,中航動力公司安排劉某待崗,並按最低工資標準給劉某支付工資。2015年11月,劉某以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一審法院認為,維德公司以公司合併為由要求員工先解除合同,再與中航動力公司重新籤訂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應向劉某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公司無法舉證已支付快遞費被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期間,因工作細緻、任勞任怨,公司與我在2011年3月7日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趙湘說,這在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的公司裡是不多見的。「從事行政工作,每天要收入大量的書報、信函。一天,我家裡有點急事,因一時脫不開身,我就把自己的一份快遞件夾雜在公司的快遞裡邊發出去了。」趙湘說,沒過幾天,公司就通知她為此事說明情況。
  •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爭議焦點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立,是否還需要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獲賠償金
    2020-08-19 15:03:10 來源:天津工人報基本案情趙先生所在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趙先生,說因其有兩次違紀行為,根據「員工手冊」,用人單位將其解僱,並將停發其工資。趙先生回憶,只記得自己有一次遲到,認為如果因此就解僱,太過嚴厲了。而且,趙先生認為,單位說有兩次違紀,卻拿不出證據,而且這份「員工手冊」自己也從未見過。
  • 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外企德科支付賠償28000元
    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潘xx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寄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是:因被告未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待崗,連續曠工已超過3個工作日,現決定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至2019年2月21日,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為0元;社保自2019年3月起停繳,住房公,住房公積金自2019年2月起停繳交的郵件妥投信息顯示,上述郵件於2月23日由他人代收。
  • 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梁先生遂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發送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此種情形下,梁先生可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
  • 案例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 詳解 | 勞動合同解除送達問題
    由此引發的勞動糾紛案件,因為送達的不合適,導致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反而是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本文結合本人處理的某些勞動糾紛案件,就勞動合同解除過程中用人單位的送達問題,作出簡要分析,僅供參考。
  • 說法|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賠償金: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
    2015年12月30日,雙方續籤勞動合同,起止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8月19日是伍曼尼50周歲生日。同年8月27日,公司向她出具勞動關係解除證明,不讓她再到公司上班。而她認為自己社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在此情況下,公司解除她的勞動合同屬於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2N+1?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義務的,應支付勞動者一筆代通知金,數額為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無故開除員工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解除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兼得嗎?即勞動者可以主張「2N+1」嗎?
  • 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勞動合同違法終止後果有哪些?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既要滿足法定條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違反任何一項,都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勞動合同違法終止後果有哪些?  網友諮詢:  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勞動合同違法終止後果有哪些?
  • 以「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
    這份紀要共8個部分36條,涉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及民事審判程序等方面內容。紀要的出臺將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 全民參保小講堂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2019年3月29日,公司以張某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由此產生。張某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案件審理中,公司未就張某不能勝任工作提供充分證據,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代通知金嗎?可以要求「2N+1」嗎?
    案件經審理後,仲裁委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但沒有支持代通知金。黃某對此不解,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通知解除,為什麼代通知金要不到?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像黃某這樣既要違法解除賠償金,又要代通知金的勞動者不在少數,但我要說的是,勞動法裡是沒有「2N+1」這種賠償規定的。
  • 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還沒有賠償?
    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2019年3月22日,趙某與建材公司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標準工作時制,每月基本工資為1780元績效,合同5-2條約定「趙某的工資按本人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業績和公司工資支付辦法、經考核後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