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鋼鐵
魯網8月26日訊(記者楊永明)日照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日照鋼鐵)捲入多起與員工的勞動糾紛當中。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相關法院判決文書中了解到,日照鋼鐵多起案例均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令支付賠償金。
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24日發布的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1民終132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9月3日,孟某某到日照鋼鐵工作,雙方多次籤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孟某某正常打卡考勤至2019年7月8日,後因被取消打卡考勤權限,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孟某某以拍攝視頻的方式打卡出勤。2019年7月15日,日照鋼鐵以在職人員辭職為由,為孟某某在社保部門辦理停繳社保手續。
後孟某某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日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日照鋼鐵支付賠償金、少發的工資和防暑降溫費,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該委審查後,於2019年11月13日作出日勞人仲案字[2019]第51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7月19日解除,日照鋼鐵支付孟某某賠償金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雙方對上述仲裁裁決均不服,先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將兩起案件併案審理。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為日照鋼鐵是否違法解除與孟某某的勞動關係及是否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有關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認為,儘管日照鋼鐵主張系因勞動者個人辭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但其未能舉證證實,所以不予支持。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孟某某主張實際出勤至2019年7月22日,並提供視頻證據予以證實,日照鋼鐵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證,一審法院據此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19年7月22日解除。
關於是否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一審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基於此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日照鋼鐵應支付孟某某賠償金125358.72元;補足其工資差額;並為孟某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日照鋼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值得關注的是,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類似孟某某一樣被日照鋼鐵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並非個例。在日照鋼鐵與公司員工來某和賈某某的勞動爭議當中,法院一審均認定日照鋼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並因此判令日照鋼鐵支付賠償金。
其中,與來某的勞動糾紛當中,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一審判定,日照鋼鐵支付來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5025.06元、支付來某2019年7月份工資4598元,並為來某辦理檔案和社會關係轉移手續;與賈某某的勞動糾紛當中,日照市嵐山區法院一審判令日照鋼鐵支付賈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5705.32元、為賈某某補足2019年7月份工資5235.68元,並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關係轉移手續。
公開資料顯示,日照鋼鐵系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據公開報導,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入圍「2020年山東民營企業100強榜單」前三名,排名僅次於山東魏橋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東明石化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