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合同法》:僅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2020-12-12 央視網

  明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將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將彌補1995年以來勞動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全面地保護勞動者權益。今天上午,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等相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進行解讀。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施《勞動合同法》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籤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合同只能連籤兩次

  據介紹,目前北京地區合同短期化情況比較嚴重,一些單位甚至連續七八年合同都是一年一籤,實施《勞動合同法》後,這樣的情況將成為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與職工籤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籤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籤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為避免用人單位在籤訂兩次合同後終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籤訂合同也要由職工決定。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籤訂次數從明年起計算

  市勞動保障局李長保處長提醒職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是從明年1月1日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也就是說,在明年1月1日前,已經連續兩次籤訂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還不能要求直接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從明年1月1日起計算,1月1日之後,連續兩次籤訂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僅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於《勞動合同法》的疑問,讀者可撥打市勞動保障局熱線12333進行諮詢。本報將從下周開始開設專欄,與市勞動保障局聯合解讀《勞動合同法》。(記者:李莉)

責編: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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