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員細緻解讀《勞動合同法》解開辭職糾紛,用工單位和員工合...

2020-12-27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8月28日(記者陸緣 通訊員胡娟)近日,東西湖區長青街新建大隊勞動監察員王瑩因成功調解一起經濟補償金糾紛,獲當事人和用工單位雙雙「點讚」。

原來,新建大隊轄區某物流公司員工李某,因與該公司就崗位補貼意見不一致而主動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發放其6月至7月工資以及相關經濟補償金共計五千餘元。公司認為李某系自己提出辭職,並不是公司主動辭退,因此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某在與公司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來到長青街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

新建大隊勞動監察員王瑩接到投訴後第一時間深入企業了解情況,並積極聯繫李某一起到企業參與面談。面談過程中,王瑩耐心細緻的解讀《勞動合同法》,對公司講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應承擔的責任和後果,也積極引導李某在政策法律範圍內提出合理訴求,經過對雙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解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公司現場支付李某工資及補償金5800餘元。

王瑩的工作得到糾紛雙方的認可,李某和公司共同送來了一面印有「心繫百姓 公正執法」的錦旗以表謝意,案件得到圓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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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辭職,單位不同意怎麼辦?用這些方法試試!
    法律知識要點:年底是勞動糾紛的高發期,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很多員工想正好辭職提前回老家,但是單位找各種理由不同意員工辭職,如果員工強行離職吧,剩餘工資還在單位手裡握著,又有所顧忌。總而言之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就是走不了。
  • 員工申請離職次日就反悔,公司再以違紀解除,算辭職還是算解僱?
    員工辭職後公司再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構成違法解除。《離職申請書》何時生效?——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但上述法律規定不具有限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強行效力。法院認為,除非勞動者辭職時明確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其最後工作日,否則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效力。馬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不屬於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 保衛《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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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些一言不合就辭職的「打工人」,後來都怎麼樣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日期和方式支付勞動報酬,存在主觀惡意拖欠、拒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或者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事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這100個勞動用工法律問題請收藏!(下)
    Q:什麼是非全日制用工?A: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Q: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有哪些?A:■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