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如何定性?是員工單方行為?還是員工與公司的雙方行為?

2020-12-17 百家號

實踐中常常出現員工因一時負氣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待冷靜後又提出要求撤回申請,而此時用人單位主張自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並通知用人單位之時即已生效,無法再撤回;抑或我們常在影視作品中看到員工向主管提出辭職申請,主管為挽留員工當場撕掉員工的辭職申請等種種情況,此時員工離職申請成功了嗎?

前述問題的關鍵在於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到底是單方行為還是雙方行為?也即該辭職申請是經員工單方通知用人單位之日起即生效還是需經用人單位同意後生效?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為《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員工提辭職申請在法律上定性為需經單位同意確認的雙方行為的,員工在用人單位確認同意之前撤回或撤銷辭職申請的,用人單位主張雙方勞動合同已解除的則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員工提辭職申請自單方通知用人單位即生效的,則自員工將辭職申請書送達用人單位之時即生效,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則即時解除,員工要求撤回或撤銷其辭職的意思表示不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撕碎員工離職申請書的行為也不影響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而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審判觀點。

觀點一:辭職申請系單方法律行為,自通知到達用人單位之時即生效,用人單位是否對員工的辭職申請進行答覆、是否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不影響員工辭職申請的效力

觀點二:離職申請是一種要約行為,用人單位在尚未作出承諾之前,員工有權撤銷要約。但一旦用人單位已確認同意該離職的,則該離職申請已生效,除非員工重新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撤回辭職申請行為,否則員工後續當提出撤回辭職申請的行為不發生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律規定屬於員工的預告解除權,與即時解除不同,即時解除一般發生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員工提出合同解除之時即生效,而預告解除為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任意解除權。

從法律規定條文表述來看,其所用字眼為「通知」,且就該合同解除除提前通知外並未附加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條件,從此角度理解,員工提出辭職申請應當為單方行使形成權,自到達用人單位之時即生效,無需徵求用人單位的同意,且如要求徵求用人單位同意,則會造成對勞動者用工自由權利的過分約束。

而實踐判決之所以會認為該辭職申請未經用人單位尚未同意前並未生效,員工有權撤回的,其原因可能在於考慮到員工辭職之後的解除效果,是一種雙務行為,是需要得到用人單位認同、雙方共同促進而完成的,如員工辭職後的工作交接等工作。因而,在用人單位未確認同意前,該辭職申請並未生效,員工有權單方撤回。

基於考慮到實踐中對於員工提辭職後又後悔要求撤回的裁判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判決,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則需特別注意相應的風險。從員工角度而言,不要輕易、輕率提辭職,因一旦提出,可能被認定為自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則生效而覆水難收;而作為用人單位而言,應注意健全公司規章制度,可明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即解除,以及在收到離職通知後應當給與及時的答覆,以免屆時勞動者撤回離職申請而繼續勞動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的法律風險。

相關焦點

  • 探案說法:員工辭職單位批准是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在現實生活中「跳槽現象」頻頻發生,當然員工跳槽的原因很多,但概括起來無非就是兩點,要麼是公司的原因,要麼就是員工自身的原因,從公司來看,公司待遇不好,工作環境不理想,文化氛圍不契合,人際關係不融洽等等原因,從個人原因來看,個人工作規劃有變,追求更好的工作環境等等原因。
  • 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我們知道,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是違法的。但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有的單位要求解除合同,卻讓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又或者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卻大幅度降低薪資待遇、增加員工任務工作量、給員工調崗等方式逼迫員工自動辭職。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去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行為呢?
  • 拒不服從調崗 公司能否開除員工?員工又該如何維權?
    員工進入公司工作後,被公司強制調離原崗位,如果員工拒絕到新崗位上班,被辭退時該如何維權?公司是否有權把員工辭退?案例:員工不服從調崗被辭退小王畢業後進入一家電子商務公司,擔任文員工作,工作勤奮,積極完成任務,極少出現差錯。某領導要求小王下班後一同參加商務應酬,小王拒絕。
  • 員工提交辭職信後又要求收回,公司能拒絕嗎?
    員工提交辭職信後又要求收回,公司能拒絕嗎?【案情簡介】孔某系某物業公司員工,於2018年9月10日入職,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孔某的崗位為物業維修,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1月10日,孔某向物業公司提交辭職信,表示因個人原因將於2020年2月10日離職。2020年1月23日,孔某回到家鄉吉林過春節。
  •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可以強留員工30天嗎?
    每年的年底,是不少公司最忙碌的時候,此時員工提辭職,往往很難短時間找到合適的人選,進而對公司的管理產生影響,因此在法律上有勞動者辭職需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要求。但如果員工留下一封辭職信,說不幹就不幹了,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回來上班直到30天後嗎?
  • 北京戶口值6萬還是60萬?無誠信員工獲得企業提供戶口資格就辭職
    比如在協商解除過程中,員工一般情況下都會提出2N 的訴求,這個訴求的背後,就是員工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認知與訴求的基礎就是員工的規則。對於這種訴求,作為HR完全可以做出以下的回應。2N只在法律認定公司的單方解除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時,公司才應該承擔的責任。公司目前沒有做出解除行為,而只是在跟您進行協商解除,所以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形。
  • HR需注意:員工提出的是辭職申請,還是辭職通知!2者性質不同
    大家好,這裡是「小灰聊職場」,今天我們來聊一下:員工辭職時,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辭職申請?案例說明王經理來找HR說,我們這邊有個員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他寫了書面的辭職申請,於是我們就開始重新招人。公司不可以決定員工的去留,但是如果這份辭職信是申請性質,那麼公司就可以批准或者不批准,實際上就變成了由員工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真的是申請性質的話,那麼這個員工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明確回復員工同意或者不同意之前,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員工也可以單方撤銷他的辭職申請。
  • 公司單方辭退員工,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可以恢復勞動關係!
    2019年9月24日,通海大酒店向彭忠開具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單方解除與彭忠的勞動關係,退工單上記載的解除日期為「2019年9月23日」。(2)彭忠不服,申請仲裁,仲裁支持了員工的請求,裁決公司恢復與彭忠的勞動關係!
  • 辭職報告獲批,還能撤回辭職行為嗎?
    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獲得了公司的批准,尚未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可以反悔麼?案情簡介:秦某於為美馳公司員工公司收到該辭職申請後由兩名管理人員籤字同意。此後幾天,秦某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員邵某處要回上述辭職報告並撕毀。秦某主張其不願辭職便收回辭職報告,美馳公司據此解除了與秦某的勞動關係,遂引發本案訴訟。
  • 員工辭職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辦離職手續?(還有更多)
    2、員工提出辭職後尚在30天通知期,要求撤銷辭職書不願意離職,如何處理?3、公司能否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超過30天的辭職通知期?4、員工提出辭職,公司能否要求其立即離職而不要30天通知期?5、合同中能否約定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辭職需賠償一個月工資?6、員工辭職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該如何處理?
  • 【離職管理】單方解除還是協商解除,傻傻分不清楚?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員工與企業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復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兩類: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和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解除行為分為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
  • 案例解析|《員工辭退決定》寫錯了,公司還能依法單方解除嗎?
    秦某任職期間因違法違規運營的行為、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且職務侵佔了公司的7萬元,日常工作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嚴重失職的行為,例如缺席重要展會、利用公司財務大金額吃喝。2019年6月12日,秦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000元。仲裁審理過程中,公司稱,雙方就解除事宜達成一致。秦某稱,其收到《員工辭退決定》時,公司未告知其解除理由,雙方也從未協商解除事宜。仲裁裁決支持了秦某的請求。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 員工申請離職次日就反悔,公司再以違紀解除,算辭職還是算解僱?
    案情簡介馬某於2017年1月24日入職某酒店公司,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2018年4月9日,馬某向公司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書》,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公司批准同意。,公司再以違紀解除,算辭職還是解僱?
  • 公司能否單方調整員工工作地點?
    但是有點勞動法常識的人都知道,主動辭職是無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那麼問題來了:在用人單位變更調整工作地點的情況下,勞動者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變更工作地點遭到拒絕後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5、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起草要點(提供範本);(三)員工辭職與不辭而別的處理及實操技巧1、員工辭職,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予辦理離職手續?2、員工提出辭職後尚在30天通知期,要求撤銷辭職書不願意離職,如何處理?3、公司能否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超過30天的辭職通知期?
  • 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員工應該如何維權?
    臺海網10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海法)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員工該如何維權?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小張入職A公司後一直從事理貨工作,2019年4月勞動合同到期,因不再承包橋邊理貨項目,A公司對將小張等23名員工調崗。
  • 員工提辭職,老闆:賠錢!怎麼維權?
    1、辭職辭職,規範的說法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在這裡,鐵柱就是勞動者,「雪焊工廠」就是用人單位。辭職分為兩步走:第一步,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表達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明確意思。第二步,雙方勞動關係得以解除。
  • 員工辭職後第二天公司離職合法嗎?(高等法院重審)
    2015年7月6日,唐納德通過EMS郵寄一份《關於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的申請》給公司,內容為:「本人於2015年6月25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是在思想意識和行為規範完全失控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其內容並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已嚴重危及家庭、親屬和社會安定,後果難於承擔。現申請撤銷,敬請準允。」
  • 如果公司不主動辭退員工,讓員工自動離職,這時員工該如何辦呢?
    公司想辭退員工沒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又不想承擔相應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變相地要求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申請主動辭職。對於這種情況,員工怎麼辦呢?一、單位不動我也不動。自動離職就是員工不向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位也可以以此為由追究該員工的責任。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員工不享受任何待遇。所以,單位自然希望員工自動提出離職,而自己又不需要任何代價地輕裝上陣啦。
  • 員工辭職需要寫辭職申請?獲批才能走?那是你被公司套路了!
    以上場景大家再熟悉不過了,每當員工覺得公司不適合自己或者因為其他種種原因想離開公司的時候,就會向公司領導提出離職申請,但是,我要告訴大家的是永遠都不要寫辭職申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員工辭職的本質是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權,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