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年底,是不少公司最忙碌的時候,此時員工提辭職,往往很難短時間找到合適的人選,進而對公司的管理產生影響,因此在法律上有勞動者辭職需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要求。但如果員工留下一封辭職信,說不幹就不幹了,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回來上班直到30天後嗎?
【律師解析】
員工提出辭職,在法律上就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基於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出於對公司工作交接及安排的保護,勞動者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還需要滿足法律上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提前通知屬於辭職的程序性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在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員工當天辭職當天走人的情形,由於員工享有人身權利,若是未提前30天通知就走了,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留下來或扣發工資。但是,由於員工違反了程序性要求,那麼也應承擔相應的後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的員工身在重要崗位,離職時可能正在參與重要的項目,如果未提前告知導致公司不得不高薪另行聘請新的人員完成項目,這就對公司造成了損害,公司可要求賠償。
因此,員工提出辭職應按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公司,如果未提前通知,並不代表公司可以強制員工留下來或扣發工資,但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未提前通知造成的損失。
【律師建議】
1、公司應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辭職應提前通知的時間,並明確未提前通知的後果。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僅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公司在入職時應當告知員工若未通知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賠償範圍,如招聘損失、生產經營損失等以及責任承擔,對員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2、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應及時為員工辦理交接手續。員工辭職通知公司在法律上僅是單方面的告知,與公司是否批准無關,公司也不能以未招到新員工等理由拒絕員工離職。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應及時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未及時辦理,公司反而有可能遭致不必要的風險。
3、若員工離職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應收集相關證據。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都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就是重要一環,員工違反程序解除合同,就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公司需舉證證明損失與違法離職的因果關係及具體損失數額,因此員工未提前通知辭職後,公司需要注意收集證據,例如臨聘人員的合同、單據、銀行流水等,如員工仍在服務期的,還可以向員工主張相應的違約金。
【法條速遞】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快問快答】
1、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批准嗎?
律師解答:勞動者辭職只需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經過批准。
2、勞動者提出辭職,必須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嗎?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3、勞動者通知辭職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工作至招錄到新員工為止嗎?
律師解答: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其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勞動者離職未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律師解答: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並未對勞動者沒有通知用人單位便離職的後果作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不可要求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如果還在30天提前通知期限內,單位還沒回復或者說同意的話,勞動者不可以自己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湯嘉麗律師/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