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員工問我這個問題,我申請辭職了公司不批怎麼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今天就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一下這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員工申請辭職了,公司就是拖著不批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段法律規定很明確了,勞動者在轉正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就可以離職,哪怕公司不批准也一樣可以離職。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即可離職。
所以說,在很多的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中寫著,辭職必須要領導批准後才能走,這樣的規定是違法的,員工提前30天辭職,足夠時間雙方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以領導未批准為理由不發放離職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但在這裡要說一個觀點就是,如果你遞交了辭職申請,30天後公司也不放你走,你也是實際上並沒有離開,從法律上來講,你所遞交的這份辭職書已經無效了!
再來分析一下另一個問題,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在一個月內隨時都可以辦理離職手續離開公司,而且從法律角度講,公司有權決定選擇30天內任何一天安排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這個不違法。
所以說,如果有員工要問,我提前30天寫的辭職申請,剛過了3天,公司就要求我辦理離職手續,合法嗎?告訴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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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源:鄒一虎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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