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疑問,因為勞動法規定,如果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那麼如果自己主動辭職,且是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況下,是否要賠償公司一個月的工作嗎?
其實這個問題,在勞動法中有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意味著,除非因為勞動者提前離職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才會賠償,否則不用賠償,而經濟損失有的時候較難確定,一般情況下會仲裁機構會傾向於勞動者,當然公司可以拿出確鑿的證據除外。
例如,小李與一家企業籤訂了勞動合同,已成為正式員工,但由於某種情況必須離職,這時小李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用人單位當時便進行批准,小李遂直接走人。
事後用人單位反悔,想讓小李進行賠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小李不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則一紙訴狀將小李告上法庭,但二次審判均敗訴。
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用人單位已批准,這時屬於協商離職,受法律保護,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不批准,是否就應當賠償一個月工資呢?
其實也不然,如果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也不必給付一個月薪資,但是會有其他補償,除了之前提到的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還有就是用人單位的招聘所花費的費用,但也視情況而定。
所以儘量不要擅自離職,除非遇到不得已的情況,相信大部分的公司都還是會同意協商的,畢竟還有那麼多的員工也在看著公司的處事方式。如果一旦遇到最壞的情況,也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在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而已成為正式員工才需要三十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一個相互尊重的條約,保障雙方面的權益。
所以彼此都要為彼此考慮,畢竟企業也有企業的難處,尤其是重要崗位,一旦有人員突然離職,對企業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雖然在很多的情況下,企業想要舉證因勞動者擅自離職而給企業帶來多大的實際損失畢竟比較困,但不意味著就一定不會,哪怕目前企業勝訴的極少。
但是本著彼此的誠信,我們在要求企業保障我們權益的前提下,我們也應該要保障企業一定的權益,否則在日後再尋找工作時,一旦新的用人單位進行背景調查,對我們再次入職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況且將心比心,如果我們自己是用人單位,怕也是不希望這樣的員工出現,法律是法律,但是中國的國情還是有一定的人情在內。
言歸正傳,即便用人單位在我們籤署的勞動合同中有直接規定未提前三十日提出離職申請,而擅自離職的,需承擔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這也只能屬於違約條款。
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非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了服務期約定,主要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額外的培訓費用及福利。
另外一種就是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主要是洩露了公司的機密,或因洩露機密而對原用人單位產生了直接的經濟損失,這兩種情況在之後會詳細分析。
除了這兩種,用人單位就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其他的違約金條款,所以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離職,不需要賠償公司一個月的工資,也希望勞動者在任何時候,都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