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最近遇到了一個煩心的事情,他之前與發達貿易公司籤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在裡面做銷售工作,但是因為個人原因(好吧,就是工資低了),小張在今年3月1日,提前30天向公司書面提交了辭職申請,可是到了今年4月10日,公司老闆還是說:業務太忙了,缺人手,不同意小張離職。
小張想,自己都已經提前30天書面遞交辭職申請了,該交接的都交接了,公司一直不給他開具解除合同證明,自己去下一家單位,沒有原單位解除證明交不上保險怎麼辦。公司老闆能否以不批准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敲黑板,重點來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小張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如果單位拒絕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可以到當地人社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的投訴信,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註:上述信息僅供參考,詳情建議您諮詢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致電人社局服務諮詢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