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高手給你支招!

2021-01-11 旭述旭說

我們的馬爸爸曾經總結員工離職的原因各式各樣,但只有兩條最實際:

一、錢,沒到位;

二、心,委屈了。

這些歸根為一條,幹得不爽。

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 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馬雲演講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籤署一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打開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一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如今在二十一世紀這個法治時代,仍有黑暗在遊竄,在此倡導大家「拿起」法律捍衛自己應得的保護與利益!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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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有疑問,因為勞動法規定,如果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那麼如果自己主動辭職,且是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況下,是否要賠償公司一個月的工作嗎?其實這個問題,在勞動法中有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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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通知屬於辭職的程序性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在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員工當天辭職當天走人的情形,由於員工享有人身權利,若是未提前30天通知就走了,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留下來或扣發工資。但是,由於員工違反了程序性要求,那麼也應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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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法庫」提出辭職後還在30天通知期內,公司能要員工提前走人嗎?
    陳偉庭是廣州吐豪公司員工。 2016年6月24日,陳偉庭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離職申請單上註明離職日期為2016年7月31日。2016年 7月8日,公司通知陳偉庭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 陳偉庭認為, 他辭職後至少還應當在公司工作一個月,現在公司提前要他離職,剝奪了他作為勞動者繼續勞動及獲取報酬的權利,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 勞動仲裁委及一審法院均未支持陳偉庭的請求。 陳偉庭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無需領導批准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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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員工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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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員工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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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企業諮詢【勞資匯】:「試用期解僱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嗎?」「試用期解僱員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勞資匯專家合規建議 在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待通知金的實務操作中,【勞資匯專家】建議用人單位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不能勝任工作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解除的,可以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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