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要寫辭職申請?獲批才能走?那是你被公司套路了!

2020-12-19 法律微學堂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感謝公司一直以來的關心和照顧,望公司領導能夠批准!」

以上場景大家再熟悉不過了,每當員工覺得公司不適合自己或者因為其他種種原因想離開公司的時候,就會向公司領導提出離職申請,但是,我要告訴大家的是永遠都不要寫辭職申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員工辭職的本質是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權,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所以,員工辭職並不需要申請來得到單位的同意,而只是提前通知就可以了!

法條檢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被8295篇案例引用)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申請,那麼就要得到公司的批准,如果公司遲遲不批准,員工則是不能提前離職的。這個的實質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公司不同意,那麼就表示員工與公司沒有達成合意,不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法條檢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被37191篇案例引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沒有批准,而員工擅自離開公司,則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條檢索:《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被926篇案例引用)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所以綜上所述,員工離職,是不需要公司批准的,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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