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被要求寫辭職報告,不給補償,不辦失業手續,怎麼辦?

2020-12-20 職場一燈

有網友問我,說他們公司要搬遷了,領導要求他們寫辭職報告,還不給開失業證明,問合法不,員工該怎麼辦?

我想了想,覺得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所以大家普及一下基本應對策略,以後遇到公司搬遷這類員工糾紛的時候,大概知道公司怎麼做才對,員工該如何應對。

我一一來剖析,你就知道公司搬遷跟離職補償、失業金的那點事了。

首先,我想知道你們公司是在市內搬遷還是搬遷到其他省市?這直接關係到你能否享受失業金待遇和經濟補償待遇。具體的,如果你們公司僅僅是在市內搬遷,按照各地通行的經濟補償政策,員工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員工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其次,你有沒有聽從公司的安排寫辭職報告?如果你按照公司的要求寫了辭職報告,那麼就意味著是你主動辭職的,而不是公司的原因了,這種情況下,你不僅得不到經濟補償,你也無法享受失業金待遇的。如果你沒有聽從公司的要求寫辭職報告,那麼還有機會拿失業金。

第三,你需要明白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你們公司要搬遷,只要是不去的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都應該領取失業金的。因為你們的情況符合領取失業金的三大條件:非員工本人原因離職、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你們現在的情況是公司搬遷,對不願意去的員工不給開失業證明(不是失業金證明,其實嚴格意義上講是要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就會導致你們無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最終結果就是,本來你們可以享受領取失業金的,但由於公司的不作為,故意讓你們拿不到失業金。

所以,你們公司搬遷,強迫你們不願去的員工寫辭職報告,是一錯;不給你們開失業證明(應該是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由於你問題中說的是失業證明,所以就按照你的話講),是二錯;如果加上不支付你們經濟補償金的話,就是三錯。你們公司的這三錯,還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所以,你們公司的所作所為都不合法,都是錯誤的。

那麼,你們不想隨公司搬遷而去的員工該怎麼辦呢?我認為可以這麼做。

一、員工堅決不寫辭職報告,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且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裡面的關鍵內容有兩點,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為公司搬遷,二是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要有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如果公司堅持要求員工寫辭職報告,又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不給員工作經濟補償,又不願意幫員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其實就是蓋個公章而已),那你們員工可以到勞動局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三、建議不去的員工集體與公司協商,可以跟公司說,只要公司幫員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員工承諾放棄經濟補償的維權要求。這對公司來講絕對沒有任何損失,是最可行的方法。你們員工先可以跟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走上面我講的維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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