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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辭退你,員工是把辭職手續都辦好了再和單位提出補償金問題,還是沒辦理之前提出?如果是我的來處理這件事情,肯定是要先要把補償金問題落實好了再辦理離職手續。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人單位辭退你,辦理的不是辭職手續而是離職手續,雖然只有一個字之差,但是含義是完全不一樣的。辭職手續主要只本人主動辭職的情況,才屬於辭職,這時辦理的就是辭職手續,用人單位為你出具的就是辭職證明書;如果屬於用人單位辭退你,這時辦理的就只能是離職手續,單位出具的就是離職證明。辦理辭職手續的,一般不會進行補償,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辦理離職手續,屬於用人單位辭退部分不但可以要求補償金,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一個字的差別,享受的離職待遇是完全不同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你,如果是提前三十天給你發出書面的辭退通知,你本人沒有異議的,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你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保準工資,半年上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年來計算。標準工資是單位辭退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如果本人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平均工資的3倍計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超過平均工資3倍計發的,最高不能超過12個月。除此之外,是沒有補償年限封頂標準的,這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如果符合勞動合法第四十七標準,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雖然也只有一個字的差別,但是標準卻多了2倍,這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
那麼只要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最起碼也是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的,在收到用人單位的書面或是口頭通知以後,需要辦理的事情,按照通常的做法都是先和用人單位協商經濟補償事宜,協商的重點要放在標準工資的計算方式上。因為補償年限是比較好計算的,大家都沒有什麼異議,但是在標準工資的計算上,應該是按照用人單位每月發給你自己的到手工資來作為計算的依據,然後按照12個月來計算的平均數,只有這個帳算清楚了,然後為你開具了離職證明,這時再按照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是最佳的解決方案。如果沒有協商好就去辦理離職手續,即使用人單位同意給你補償,有可能在工資標準的計算方式上做文章,少算補償標準工作,或是離職後根本不理你,這時如果再去走仲裁程序,既費馬達又費電,帶來的是更多的煩惱。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你,最好是先提出離職補償要求,和用人單位協商好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及補償金總額,你本人沒有意見籤字確認後,再辦理離職手續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這不是不相信用人單位而是一種常識,先小人後君子,這也算是一種維護自身利益的小策略吧,沒有辦法的事情,誰叫我們打工一族是弱勢群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