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和電視劇中經常看到這樣的橋段:大老闆到公司基層"微服私訪",碰上工作不認真或態度不禮貌的員工立馬表明身份,霸氣地說:去財務多開 2 個月工資,你被辭退了!可辭退員工哪裡是一句話的事,多開 2 個月工資體現不出老闆的慷慨,興許還不夠賠償。
突然接到辭退通知不要慌,看看槐城律師給你支招。
過失性辭退
接到單位的辭退通知,先要看看單位的辭退理由是什麼。如果只是老闆很生氣,後果很嚴重,甭搭理他都行。但因以下原因接到辭退通知,就得慎重對待,跟單位掰扯明白了:
1. 如果接到通知因試用期沒通過考核不能轉正被辭退,就要找找單位當初的招聘條件是怎麼寫的,自己入職時有沒有籤字確認過錄用條件、崗位職責、試用期考核方法和標準等文件,考核通不通過不是領導一句話,還要看考核得有沒有依據;
2. 如果接到通知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辭退,就要查一查單位有沒有明文制定的規章制度、制定的規章制度有沒有通過工會或員工大會的民主表決、有沒有發放給員工或在公司公示,如果都沒有,那說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恐怕站不住腳;
3. 如果接到通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辭退,就要看自己的崗位職責是什麼,營私舞弊和造成的重大損失有什麼證據,要是單位不能證明,就值得商榷了。
4. 如果接到通知因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辭退的,也需要單位提供相關證據;
5. 如果接到通知因員工以欺詐方式訂立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被辭退的,同樣可以要求單位提供存在欺詐的證據;
6. 如果接到通知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辭退,員工需要具有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分、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等情形,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羈押期間不適用該辭退理由。
用人單位的上述辭退理由如有證據支撐,有權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若無證據支撐,則構成違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無過性失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根據上述三種情形與員工解除合同,如果解除理由與事實相符,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單位引用的上述解除理由與事實不符,仍構成違法解除,影像員工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律師建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司法實踐,對於接到單位辭退通知的勞動者,槐成律師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接到辭退通知後應問清楚單位的辭退理由。如單位的辭退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拒絕離職,並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條件,利用好離職前的時間積極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2. 如接到口頭辭退通知,且辭退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繼續打卡上班,取得單位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避免離開公司後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另行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3. 領取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應注意查看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如與實際解除原因不符,如用人單位裁員勾選成協商一致解除,應不在員工籤字處確認籤字,或籤字時註明不同意見。
4. 員工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在 1 年內申請勞動仲裁,避免超過申請仲裁時效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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