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粉絲問我,單位現在形勢不好,要裁員,說是給我辭退,但是我沒好意思提出補償金的問題,我想等辭職手續都辦好了,再提補償金,但是別人告訴我,得沒辦手續之前提出,你怎麼看?
看到這個問題,其實我就知道這位粉絲並不懂辭退,辭職,補償金三者的概念,因此,本文首先梳理一下這三個概念的含義,在回答這位粉絲的問題。
1、辭退(開除):嚴格意義上來講,是一種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懲罰。簡單來說,你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遭到公司的辭退,那麼你是沒有資格提出補償金問題的。
但是,很多員工口裡所說的辭退,有可能是裁員,嚴格意義上來講,是單位提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無論你合同期是否已滿),通俗點來講,就是單位不想讓你幹了,但是你本人又沒有犯錯,不是你的原因。
這種情況下,就不是辭退,而是單位的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2、辭職:辭職是員工本人自願離開工作單位,而且是因為個人的原因,這種情況下,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你什麼時候提出都是沒有用的。
這個地方需要注意,辭職的人是沒有失業金,也沒有補償金的,所以,如果真的是單位要單方面不讓你幹了,你千萬不要在辭職信上簽字 ,這是一個「坑」。
3、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單位提出不續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足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工資的標準是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單位辭退(開除)或者員工辭職都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假設是單位提出不續籤勞動合同,或者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我們應該什麼時候提出經濟補償金的事情呢?請掌握以下三點:
1、離職手續(請注意並非辭職手續)辦理之前提出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每個單位對於員工的離職都是有一定的流程,既然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我們應該當場詢問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什麼時候支付等。
很多人聽到自己被解除勞動合同,心中不是氣憤就是鬱悶,但是如果「分道揚鑣」未必是壞事,此時此刻,應理性思考,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方為上策。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說明書上寫著補償金金額。
在員工離職以後,單位都會開出離職證明,比如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這上面應該明確寫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補償金的金額。
這將成為我們離職的重要憑證。
3、辦理失業金,緩解經濟壓力。
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視野,我們可以領取失業金,對於這個社會保障福利,我們記得要領取。單位解除合同很多時候是猝不及防,我們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工作,而自己的經濟壓力這麼大,便可以通過領取失業金來緩解。
綜上所述,題主首先要了解你的的情況,是單位依法辭退你,還是你本人辭職,還是非本人原因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後者,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